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2020年07月29日22:15:14
发布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台政发[2008]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 号)精神,深化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围绕“内生台州”的战略,牢固树立保护保障、节约集约、维权维稳和依法依规的理念,以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为核心,以“管住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为原则,以调整和优化用地结构为重点,着力形成规划引导、市场调节和依法管理的机制,促进土地利用从外延扩张型向内涵挖潜型转变,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对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能力。
二、主要政策
(一)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2、在符合城乡规划、人防、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建设地下设施,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编制建设规划同时,规划主管部门要组织发改、国土、人防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不计入容积率,免收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地下空间可申请办理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广场、绿地、公园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地下工程,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3、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应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配建停车泊位,建设地下停车库,已建停车库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4、市政工程管线尽量安排在地下空间,电力、电信、自来水等城市管网建设推行束状布置,合理缩小管线工程间距,创造条件建设共同沟。
(二)合理节约利用地面空间
5、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科学编制和认真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降低传统产业用地规模,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用地比例,提高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在住宅用地中的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贸、居住、体育、文化等设施用地。
6、统筹规划工业园区内道路、绿化、公共建设、生活服务设施等用地,严格控制道路标准,扩大公共绿化,控制单个企业绿地率。鼓励园区内集中建设职工生活配套用房,单个企业不安排。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非住宅类用房用地占总用地比例控制在7%以内,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控制在 15%以内。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及非住宅类用房用地及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超过《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 0.5%以上的违约金,并自行恢复原规划审批用途。
7、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给排水和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充分考虑和整合现有及关联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提高服务容量和能力,合理控制新建项目规模。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规模要充分论证,优化设计方案,尽量少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加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其用地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预审时确定的用地规模。
8、根据“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相对集中的组团形式加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切实提高城郊结合区域土地利用效率。涉及对原工业企业进行拆迁并安置复建的项目用地,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进行供地。安置面积原则上与原用地面积相等,确属技术改造项目需要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不得超过原用地面积的50%。
9、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严格控制出让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建设项目用地应按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实施建设。建设工程竣工后的实测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约定建筑面积且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建筑面积大于1.5%约定建筑面积或超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且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超建筑面积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加一倍补交土地出让金,并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超出面积部分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法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10、严格执行工业用地项目准入制度,严禁向禁止类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项目供地,合理安排鼓励类项目供地。工业项目容积率、投资强度在现行《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规定标准上提高10%。缩短用地期限,适当降低工业用地取得成本。对普通生产型工业项目用地,采取短期(一般为20年)出让或租赁的方式,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 鼓励企业对现有工业项目加大技改投入力度,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原用途、上一年度入库税收增长15%以上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经依法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不再收取土地价款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城建配套费。
11、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在台州市区范围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除受让方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目录》,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外,均按有关规定补办有偿使用手续,并按以下标准补交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①住宅用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有关文件另行规定)、工业用地以及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益性用地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按标定地价的50%补交;②上述以外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按标定地价的60%补交。
12、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做好村镇建设规划,大力整治空闲宅基地。新农村建设要在制定村镇规划的基础上尽量使用空闲地。
(三)积极拓展利用地上空间
13、适度提高城市适建区的土地开发强度,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以不影响周围建筑的日照、通风、采光为原则,鼓励建设项目向空中拓展,特别是城市中心区新建住宅、宾馆饭店、办公楼等都宜以高层为主。
14、积极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合理编制标准厂房建设规划,新建项目单幅面积在10亩以下的不再单独供地。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应建造3层及3层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在符合有关法规和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和各类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标厂房。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安置留地和空闲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建设的鼓励政策按照台政发(2004)64 号文件执行,允许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出租、抵押。
三、保障措施
15、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节约集约用地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土地忧患意识和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层层落实责任,将节约集约用地指标纳入年度经济社会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内容。
16、强化规划调控。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各项规划修编,促进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优先保证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及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项目的用地。合理规划城乡居民点布局、产业布局、工业项目用地布局等,推进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工业项目向园区集聚。
17、严格批后监管。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过程跟踪检查制度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
18、原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