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资源整顿整合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0年07月14日12:49:17
发布部门: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池政[2007]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矿产资源的永续利用,加大矿山环境保护力度,实现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推进我市矿产资源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5)6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徽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33号)、《池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快非金属矿物深加工及应用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池政(2007)4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巩固整顿成果、调整矿业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推进产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的总体目标和“矿业换产业、资源配项目”的总体要求,现就推进全市资源整顿整合,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实施矿业权治理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一)巩固和扩大矿山清理整治成果。凡属国省道、铁路、高速等重要交通干线可视范围内、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重要的水源地保护区、河道沿线一定范围内、生态环境不可恢复利用的地区等禁止开采区内以及限制开采区内未达到规定条件的矿山,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于2007年12月底前予以关闭。
(二)依法关闭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对经整改后,仍然破坏环境、污染严重、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分别由环保、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于2007年10月底前予以关闭。
(三)依法注销或收回超期未达法定条件的矿权。对已经出让的采矿权,在一年内未办理好《采矿许可证》的,或已办《采矿许可证》的中型规模以上矿产资源在二年内、小型规模以下矿产资源一年内未按环保、安全及生产工艺要求开工建设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投产二年仍未达到经批准的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或收回其采矿权。
对已经出让的探矿权,探矿权人不按期施工、圈而不探、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或未按照勘查设计施工的,不得通过年检和办理延续登记或转为采矿权,直至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四)加大矿山车辆超载超限行为源头治理。根据需要,将现有的全市矿产品集中出口地“矿产品计量点”改为“限超限载计量点”,同时按规定适当增设若干新的“限超限载计量点”,综合执法,加大对矿山车辆超载超限行为的治理力度。自2007年起,凡为超载超限运矿车辆提供矿产品的矿山企业,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超载超限处罚累计达三次(含三次)以上的,由治超执法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责令进行整改,并结合采矿许可证年检进行检查验收。
(五)严厉打击无证探采和非法转让行为。各级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保、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要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对现有矿山企业定期开展联合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探采、越界探采、以采代探等非法探采行为,严防违法违规行为反弹。扎实开展“三查”回头看,严肃查处违规转让、炒作矿业权等商业投机行为。对屡查不改、情节恶劣的,依法吊销矿业权证。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督促自查自纠。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督促所属矿山企业对所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自查自纠,并作出相应承诺,于2007年10月底前,切实整改到位。
二、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促进矿业产业化
(七)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公开公正”和“依法行政、适当补偿”的原则,根据不同矿种,分别采取行政收回、合并重组、市场运作等方式,对下列类型的矿区和矿权实施整合:
1、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确定的矿区:贵池区唐田乌石山水泥灰岩矿区、东至县香隅石灰岩矿区 、青阳县陵阳来龙山方解石矿区、城东方解石矿区 、杨田方解石矿区、蓉城长龙岗4#段白云岩矿区(具体见附件一)。
2、市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确定的矿区:贵池区墩上白云岩矿区、涓桥大官山石灰岩矿区、里山建筑用石灰岩矿区、棠溪乡石门方解石矿区、梅街源溪方解石矿区、姚街一黄山岭石灰石矿区、东至县高山石灰岩矿区(具体见附件二)。
3、其它类型资源整合的矿区:优质劣用、生产工艺落后、生产规模小于规定最低生产规模的矿山;布局明显不合理、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属同一矿床或同一矿体连片开采的小矿密集区;露天开采原矿且产业化资源利用率不高、非深加工的矿山企业;其它依法需要整合的矿区。
(八)整合后的矿山必须是独立的采矿主体,须重新编制矿山开采设计和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按要求编制包括采、选、冶及深加工内容的项目申请报告,并按规定实施。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严禁“一矿多开”的假整合。
(九)整合期间,国土资源部门对整合地区范围内及其毗邻地区暂不新设矿业权,不再受理未按整合方案完成整合任务的矿山变更矿区范围和延续的申请。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再为其办理相关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
(十)对整合后仍达不到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要求的矿山,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再为其办理年检手续和有关证照延续、变更手续,并依法予以关闭或收回。
(十一)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矿产资源整合的责任主体。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按照“先整后设”的原则,暂停受理其矿权设立申请,并追究有关县、区政府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整顿成效显著、整合任务超额完成的县、区,按实际关闭矿山个数实行“以奖代补”,并对其依法关闭或有偿收回的矿山在重新出让时,提高矿权价款分配比例。
三、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的设立、延续、转让和变更
(十二)按照储量规模与生产规模及企业服务年限相匹配的原则,对新设采矿权实施资源储量配额管理。根据矿业产业化的要求,对资源储量规模小矿(含小矿)以下、生产规模小于20万吨/年(其中普通建筑石料矿为10万吨/年)的非金属矿不再新设独立的采矿权。
(十三)新设采矿权(含探矿权转为采矿权),除提交申请书和矿区范围图、资质条件证明、设立矿山企业批准文件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
2.符合地方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及其对投资项目和终端产品深加工的要求;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和水土保持方案获得批准;
4.环评报告获得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获得批准;
6.获得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准许进行生产的文件;
7.采矿权人具备技术开发、生产条件及相应的加工能力和资金实力;
8.对依法开采、科学利用、安全生产、矿山环境保护、达规达产、治超限载等的承诺。
(十四)采矿权延续、转让和变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上述第十三条新设采矿权具备的条件;
2.无占而不用、优质劣用行为;
3.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相符、达到规定生产规模;
4.不属资源整合对象、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5.采矿权价款已按规定缴清;
6.矿山环境破坏已恢复治理或已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7.不影响矿业产业化规划实施。
(十五)规范采矿权出让管理。
新设采矿权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向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经济、环保、安全监管、林业和水务等部门实地联合踏勘,提出建议报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评。审评通过的,根据各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要求办理。
采矿权延续、转让和变更的,由矿业权人按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环保、安全监管、经济、水务、交通、建设等部门意见,报经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评后,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
属省以上管理、审批、发证权限的,履行上述程序后,按规定办理。
四、推进地质勘查,增加资源储备
(十六)充分利用国家、省有关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矿产资源调查、勘查项目资金,开展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勘查,鼓励依法开展商业性勘查,多方寻找接替资源。
(十七)组建国有矿业投资公司,作为资源加工型项目招商引资平台和矿业产业化实施载体,从事矿业产业化资源的勘查、整合和市场运作,依法有偿整合矿权,增加政府资源储备。重点是收储勘探投入风险小、资源赋存好的优势非金属矿产资源;到期达不到规定的勘查程度,不予办理延续、变更登记的探矿权;不符合最低生产规模、按整顿整合要求,不予延续登记的采矿权,及可深加工、具有一定规模的优质优势产业化资源采矿权。
(十八)争取部、省支持,引进当代先进科学技术,开展贵池、东至、青阳多金属成矿带攻深找盲研究,加强深部找矿工作,探明资源储量,为矿业产业化提供金属矿产资源储备。
(十九)规范商业性地质勘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开展商业性地质勘查。探矿权申请人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探矿权,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地方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要求;申请人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并委托具有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申请人对依法履行探矿权人法定义务等作出承诺。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推进矿产资源管理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二十)市政府成立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审查决定资源规划、产业政策、资源配置等重大问题,及时解决存在的矛盾和困难,协调各个方面的关系。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委员会主任,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安全监管、环保、水务、林业、财政、工商、公安、交通、建设、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二十一)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矿业权设立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政策法规、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以及对资源设置方案等进行审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是否符合地方产业规划进行审查;经济部门负责对是否符合池州市各有关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投资项目及其对终端产品深加工的要求进行审查,对采矿权人是否具备技术开发和生产条件、加工能力和是否达到生产规模进行审查;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环保部门负责对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水务部门负责对是否影响水源地、水工程、水土保持进行审查;林业部门负责对是否符合国家森林资源保护政策进行审查。其他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二十二)进一步规范矿权交易行为。对矿业产业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进一步增强矿权交易的透明度,全市新设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统一在市招投标中心国土资源交易部进行。
(二十三)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确保全市矿产资源整顿整合和规范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