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年08月09日07:43:35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8]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1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节能目标及评价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政〔2008〕82号)精神要求,为确保完成“十一五”末全市单位万元GDP能耗降低20%以上的节能目标任务,现就加强节约能源基础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节能工作领导。节约能源是一项基本国策,是国家、省、市“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约束性指标,是必须完成的硬任务。各县(市)、区必须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节能降耗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做好“三篇大文章”、实现“三年大变样”的关键所在。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研究解决节能重大问题,完善各项节能工作措施,强力推进节能降耗,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二、要严格节能目标考核。按照省政府节能考核目标要求,我市今年单位万元GDP能耗要降低4.5%以上。为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我市将把节能降耗考核结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班子和个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能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所有高耗能项目一律实行区域限批,政府班子和班子成员年终不得评先评优。对未能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除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外,所有增容扩产项目一律停止审批。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节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重点耗能单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节能目标任务的落实。
三、要强化节能基础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节能管理基础工作,强化节能机构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2-3个编制,或明确2-3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热心节能工作的人员专门负责节能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县(市)、区能源统计机构编制工作的通知》(市编办〔2008〕2号)精神,切实加强能源统计机构建设。要健全节能规章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数据和台账,提高节能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要加强节能业务培训,组织各县(市)、区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能源统计人员,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节能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节能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四、要加大节能监管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发改、统计等部门,要加大节能工作督导力度。对重点监控企业,市发改委每月现场调度一次,研究存在问题,制定解决措施。市统计局每月提交一份科学严谨的分析报告,指导企业开展节能工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要按照既定节能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节能工作落实。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组织开展机关、商厦、宾馆等公共设施的节能监察和节能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确保各项节能措施落到实处,推动全社会节能工作开展。
二○○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