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天然气利用的指导意见

2020年07月29日00:48:50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天然气是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天然气的应用,对保护环境、改善生活质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意义。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2155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我省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工作的通知》(苏发改发〔2007〕5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天然气利用市场,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提高使用效率、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市发改委、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依据“积极争取、科学规划、精心调度、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做好全市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二、完善天然气利用规划。市发改委、市政公用局要在充分结合节能减排目标的基础上,对全市天然气利用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规划局做好全市天然气高压通道规划和相关场、站布点规划,研究天然气引入方式,形成控制主干,多元经营的供气格局。
三、积极争取增加供气量。市发改委、市政公用局积极配合供气企业,围绕“西气东输”、“川气东送”,做好与中石油、中石化、省天然气等资源供应企业的沟通与衔接,努力争取在保证合同供气量和目前实际供气量的基础上,尽可能争取更多的供气量,以缓解供用气矛盾。
四、确保民用和特殊企业保底用气。市市政公用局要完善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在供气紧张情况下,要遵循确保民用、减压一般工业、间断供应电厂的原则,按可中断用户、双燃料用户、采暖锅炉用户、工业用户、商业餐饮用户减停供气,确保民用和特殊企业保底用气。各供气单位要按月向市市政公用局通报天然气供应和使用情况;冬季高峰期间,按旬上报天然气供应和使用情况。市市政公用局要督促各用气单位,严格按计划用气。
五、鼓励天然气相关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优先为天然气设施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列入全市奋斗目标或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天然气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路建设占用费和道路挖掘新路加倍补偿费等市属规费。
六、形成多元化供气局面。各供气单位要切实履行保供责任,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主动多渠道寻找气源。一是积极寻找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等可供气源,弥补气量缺口。二是建设液化天然气贮库等储备设施及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释放站等天然气储存、释放设施,增强城市调峰能力。三是在天然气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做好液化石油气储备,遇到突发事件时将其改造为代用天然气供应。
七、合理有序开发建设天然气利用项目。严格遵循《天然气利用政策》中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天然气利用顺序。在当前天然气资源和市场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市、区县、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把权限范围内天然气利用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关,凡未经气源供应商承诺的用气项目一律不得核备,谁核备、谁负责。天然气市场开发以满足民用、一般公共服务用气和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为主,鼓励双燃料和可中断用户发展,压缩一般生产性用气项目,严格限制低效、低附加值和不利于资源优化利用的用气项目。气源供应商承诺供应日用气量大于5000立方米用户的,应当报市市政公用局备案。
八、完善价格机制,调节峰谷需求。市物价部门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天然气与相关能源的比价关系,对非居民用气价格和工业用气、采暖锅炉用气,实施可调节的季节价格政策,调节用户需求,合理配置资源。市物价局要建立价格执行的监督机制。
九、加大宣传力度,倡导节约用气。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市民、企事业单位节约使用天然气。全市各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做好节约用气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节约资源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全社会树立节约用气意识,推介节约用气先进典型,普及节约用气的有关常识。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