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镇江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16:59:10
发布部门: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07]16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镇江工商局制订的《镇江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二日
镇江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江苏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1号)精神及有关产业政策,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我市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建立矿产资源长效管理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规划、整合、关停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企业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规划,优化布局。根据资源赋存条件和矿山开采现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科学编制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和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调整矿业权设置,重新划分矿区范围,实现矿山开发合理布局。
(二)规模开发,集约利用。通过资源整合,提高矿山生产规模,使矿山开采规模与其占用资源储量相匹配。应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推动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三)安全开采,保护环境。严格矿山安全评价,整合资源必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安全生产。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开展资源整合。鼓励大中型矿山以及大中型矿产加工企业对小矿实施兼并、控股、联营,推动大型矿业基地建设,组建大型矿业集团。
三、目标任务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要求,结合《镇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我市矿产资源整合范围为句容市和丹徒区,重点为露天采石企业。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一)矿山布局得到明显优化。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的要求,调整矿山采矿范围,合理确定开采规模,逐步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问题。到2007年年底,全市矿山数量在现有矿山的基础上,减少26个以上。
(二)矿山生产规模得到明显扩大。提高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矿山企业生产规模与占用资源储量、矿山服务年限相匹配。非煤矿山生产规模达到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上。使矿产资源向优势产业和大中型矿山集聚,将我市石灰石、膨润土、建筑用石料等产业做大做强。
(三)资源利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采用先进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弃物得到妥善保存和二次利用。到2007年底,全市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2-3个百分点。
(四)矿山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有效预防与控制。高标准建设和严格管理矿山尾砂库(坝),防止矿渣泥石流和滑坡等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基本消除因矿山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四、工作安排
(一)到2007年底前,按照整顿和规范的要求,根据新一轮禁采关闭方案确定的进程,对28家采矿企业实施关闭。其中市级发证4家企业。句容市在9月30日前关闭12家采矿企业,丹徒区在12月底前关闭12家采矿企业,2008年9月30日前,全市再关闭16家采矿企业。
(二)对在新一轮禁采范围内即将实行关闭的采矿企业加强监督管理。根据所确定的关闭时间,限制开采量,实行关闭前整治修复性开采,开采期间实行环境恢复治理承诺制和监理制,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做到开采期满整治到位,期满后自行关闭。所有开采矿山企业全部有偿取得采矿权。
(三)将可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内的43家采矿企业按规范要求整合设置为34家采矿企业,按照《镇江市矿产资源挂牌出让方案》及各辖市、区的《矿产资源挂牌出让方案》实行挂牌出让。
(四)对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采石企业、膨润土等资源,做进一步调查、勘测工作,通过年检,关闭一批、整顿一批、完善一批的原则,制定方案,有序操作。
(五)加强对全市所有矿区的动态巡查,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按步骤完成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工作,完善台帐资料。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为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整合工作由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加强通力协作,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
(二)分类指导。一是对可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内整合设置的矿区,认真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按照《江苏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全部实行挂牌有偿出让采矿权。二是对关闭前实行整治修复性开采的矿山企业,制定修复性开发利用方案,实行环境恢复治理承诺制和监理制,做到开采期满整治到位,开采期满自行关闭。三是对列入2007年关闭的采矿企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关闭方案和措施,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监管,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同时要妥善解决关闭企业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认真做好说服、教育和调解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确保按时完成关闭任务。
(三)明确分工。各相关部门要互相协调,分工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设立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安监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后矿山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
(四)规范操作。采矿权申请人对采矿权的取得,必须按要求提交各种材料,经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审查合格后,报同级政府审批。整合矿区在确定采矿权人后,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安排,聘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认真搞好整合矿区内的资源调查,完善开采现状、开发利用方案等技术资料。各采矿企业应积极配合地勘单位的工作,确保地勘工作质量。如发现弄虚作假等不配合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发证机关将依法取消其整合资格。
(五)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每一阶段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