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等关于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20年07月19日10:42:46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等
发布文号: 浙经贸商发展[2007]288号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贸易局)、公安局、建设局、环保局、工商局:
为贯彻商务部等国家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监管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社会的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再生资源回收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途径,对我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商贸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落实机构,配备人员,加强管理,促进我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快速有序发展。
二、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管。《办法》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各级经贸、公安、建设、环保、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为的监督管理。商贸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认真做好经营者备案登记及综合监管工作,备案办法由省经贸委另行发文。公安部门要指导督促经营者做好废旧金属回收的备案登记工作,并加强治安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和规划部门要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逐步规范我省再生资源回收的市场秩序。
三、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按照“以规范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在加强再生资源行业监管的同时,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该行业快速有序发展。各级商贸部门应及时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经济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建设和规划部门应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省经贸委将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对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所进行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做大做强经营主体、集散市场改造提升、先进技术应用和从业人员培训等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各地应视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配套,为我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加大对《办法》的宣传、贯彻和执行力度。《办法》对再生资源回收主体的经营规则、有关部门对市场监管的职责分工以及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各地商贸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建立部门间的协调管理机制。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加大对《办法》的宣传报道,引导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自觉遵守规定;积极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分别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方便群众举报监督。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引导合法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省经贸委
省公安厅
省建设厅
省环保局
省工商局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