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吉林市非煤炭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函

2020年07月29日18:34:22
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市政函[2007]35号

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非煤炭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6号)要求,现将我市非煤炭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予以报送。
妥否,请复函。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吉林市非煤炭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非煤炭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6号)要求,汇集我市所属县(市)区整合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矿产资源及整合范围
吉林市矿产资源丰富,种类较多,重要矿产优势明显。截止2005年,全市共发现各类矿产82种,其中有查明资源储量的50种。资源储量位居全省首位的有26种,其中铁、钼、镍、金、石灰岩、硅灰石、饰面用花岗岩、耐火粘土和隐晶质石墨等矿产资源优势明显。能源矿产主要分布在北部万昌―舒兰地区,有色金属矿产主要分布在中部大黑山和红旗岭等地,黑色金属、贵金属主要分布在南部桦甸夹皮沟一带,主要非金属矿产则分布在磐石地区。目前全市已开发利用矿种47种(非煤),矿山921个。
本次整合范围为全市非煤炭矿山企业和涉及整合区域的勘察项目。
二、已有采矿权设置情况
吉林市现开采非煤矿产47种,矿山921个。其中省发证涉及22个矿种,设置采矿权218个,市发证涉及24个矿种,设置采矿权322个,县发证涉及9个矿种,设置采矿权400个。省、市、县三级发证比例为218:322:400,详见《吉林市非煤矿山矿权设置及整合一览表》。
三、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
按照国家和省整合方案的要求,本次对非煤矿山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整合,整合重要矿种是金、铁、硅灰石、饰面石材。重点矿区是桦甸市夹皮沟金矿区、桦甸市铁矿区、磐石市呼兰硅灰石矿区、蛟河市天岗石材矿区、丰满区猴岭石材矿区。
本次对全市921个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合,因桦甸金矿与油页岩作为国家和省级重点矿区另行专报,现对其它846个矿山设置如下:
进行全面整合的有11个矿种,115个矿山,整合后设置为38个矿权,其中省发证5个、市发证23个、县发证10个;只进行生产要素整合为铁矿,整合后为一个企业3个矿权;单独保留提升规模的有20个矿种,144个矿山,其中省发证28个、市发证62个、县发证54个;问题矿山16个;关闭矿山249个(占矿山总数的29%);整合后保留矿山597个,其中省发证87个、市发证227个、县发证283个。详见《吉林市非煤矿山矿权设置及整合一览表》。
四、整合工作进度安排
整合工作以县(市)区为单元进行,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学习、编制方案、方案实施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一)学习阶段,2007年1月25日至2007年1月31日。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非煤炭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6号)文件精神,深刻理解矿产资源整合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坚巨性,以两个文件精神指导总体工作的开展。
(二)编制实施方案阶段,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2月15日。组织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非煤炭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对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整合范围,明确工作任务,编制县(市)区级整合实施方案,2007年2月15日前由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在2007年2月28日前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方案实施阶段,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1.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到2007年底前,完成硅灰石(磐石呼兰硅灰石矿区)、饰面石材(蛟河市天岗石材矿区、丰满区猴岭石材矿区)2个重要矿种的整合工作,同时完成其它矿种的整合前期工作。
2.2008年9月底前,重点完成铁矿(桦甸铁矿区)和金矿(桦甸夹皮沟金矿区)、石墨(磐石烟筒山石墨矿区)3个矿种整合工作,结束其它矿种的整合工作。
3.国有大矿范围内的小矿、规划禁采区内的矿山一律关闭、取缔,对参加整合的矿山,责令停产,确定整合后的主体,重新划定矿区范围,核实矿产资源储量,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进行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和采矿权评估,缴纳采矿权价款,在存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新组建的矿山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采矿生产活动。对应停产进行矿产资源整合而拒不停产的矿山或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当地政府应实施关闭,有关部门吊销相应的证照。
(四)检查验收。2007年整合验收和全国整规验收结合进行。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整规)工作进行自查,向市整规办提交自查报告。市整规办适时对全市的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整规办报告,迎接国家和省政府的检查验收。2008年基本结束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于2008年10月份至12月份迎接省和国家最终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
县(市)区政府负总责,整合工作由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
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
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操作,依法推进。
1.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
2.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要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
3.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4.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
5.整合后或单独保留的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把储量规模同生产规模有机结合起来,合理设置采矿权。
6.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
7.已经进行有偿出让的且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矿山企业,不进行整合或规模提升,到期后按相关要求执行,但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矿业集中区内的企业除外;
8.对未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资源接近枯竭的矿山,按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在2008年底前开采完的,可由矿山企业承诺按到期自行关闭处理。
9.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未进行有偿出让的矿山企业应按要求参与资源整合,单独保留的矿山企业在达到准入规模的前提下进行有偿出让。
10.对于历史上存在遗留各类问题的矿山,本着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原则,在本次整合清理中由矿山提供情况,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核实,逐级审核后,到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如个体矿山靠挂等,此次直接理顺,不再履行转让或招拍挂程序。
11.整合中涉及的探矿权应服从整合工作,采取撤出、变更勘察范围等方式为整合提供方便,确有地质成果的,经省厅认定后可按评估价参与整合的资产处置。如划入整合区不配合整合的,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
12.对省级重点矿区采取由国家督察员专职负责的办法进行总体指导、调度、协调,确保任务落到实处。
(四)健全制度,加强督导。
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领导小组将依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县(市),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各地要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此方案已汇集了所属县(市)的整合方案内容,各县(市)整合方案不再上报,桦甸市金矿和油页岩专项整合方案另报,但仍执行本方案总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