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岭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2020年07月30日12:01:25
发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文号: 国核安发[2007]40号
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岭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申请的请示》(广核运(2006)8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岭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执照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该申请是可以接受的。我局决定向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颁发岭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有效期暂定至2010年3月31日。
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岭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运行中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并遵守岭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规定的要求,确保岭澳核电厂的运行安全。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岭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项目:岭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
持证单位: 岭澳核电有限公司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证号: 国核安证字第0703号
法人代表: 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岳林康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沈如刚
岭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条件
1. 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作为岭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机组的安全;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对相应机组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2. 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遵守和履行相应的许可证条件以及在所有执照申请文件中的全部承诺。如需改变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岭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营运单位的成员和运行管理者,应以安全的方式运行核电厂,切实履行《岭澳核电有限公司与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岭澳核电厂运行管理合作协议》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对核电厂承担安全运行责任。
4.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必须经过国家核安全局的批准。
5.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岭澳核电厂运行过程中,严格履行经审评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上述活动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地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审评认可。
6.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7. 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有较大变化,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报告国家核安全局,并论证其对岭澳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8.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定期对岭澳核电厂的安全状态进行分析、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国家核安全局。
9.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定期对《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计划》等进行修改,以反映相应岭澳核电厂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10.岭澳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岭澳核电厂产权所有者和营运单位成员,应当承担除由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核安全责任之外的核安全全面责任。
11.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应为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行岭澳核电厂提供所需的资源和支持,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运行、紧急情况处理、应急准备、更新改造、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处理、退役准备、核事故赔偿以及与核电厂安全运行相关的配套设施与资产的维护及更新等方面。
12.大亚湾核电基地第二条应急道路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建成投入使用。
13.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岭澳核电厂下一次全面在役检查中,确保反应堆压力容器安全端的检查满足RSEM标准或经国家核安全局认可的标准的要求。
14.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关注安全壳卸压过滤系统启用条件的问题,并开展相应的分析和研究工作。
15.在执行联合持照方案期间如出现预料外情况,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国家核安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