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尿素碳(14C)呼气试验药盒有关管理问题的复函

2020年07月13日19:24:53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安函[2011]474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尿素〔14c〕呼气试验药盒”相关管理规定的请示》(粤食药监安〔2011〕1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尿素碳〔14c〕呼气试验药盒为放射性药品,临床用于诊断幽门螺杆菌感染。因对环境、患者和医生的辐射影响非常微小,国家环保总局于2002年批准了该品种的放射性豁免管理。2003年,国家局与卫生部、公安部和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已明确规定对使用尿素碳〔14c〕呼气试验药盒用于诊断幽门螺杆菌感染的医疗机构暂不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鉴此,使用尿素碳〔14c〕呼气试验药盒用于诊断幽门螺杆菌感染的医疗机构无需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