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建设工作意见

2020年07月11日21:17:11
发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1]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保障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发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福州市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建设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福州市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建设工作意见

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力量对食品安全工作监督作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57号)有关规定,按照《福建省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105号)和《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流程通知》(榕政办〔2011〕1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在我市建立市级、县级、乡镇(街道)级、村(社区)级食品安全监督员,充实食品安全监督社会力量,构筑食品安全防线,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

(一)市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负责实施聘请市级食品安全监督员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聘请县(区)级、乡镇(街道)级、村(社区)级食品安全监督员工作。

(二)食品安全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媒体记者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党员干部、志愿者以及社会各届人士及消费者代表(包括学校代表、企业代表)。

(三)食品安全监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有良好的学习、组织、沟通和自我管理能力,并能代表消费者意愿;

2、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注食品安全,熟悉所在辖区区域情况;

3、能够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4、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保守秘密,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5、热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四)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三、食品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辖区群众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

(二)掌握辖区食品安全形势和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向各级政府和食品监管部门反馈市场动态,提供监管信息,明查暗访举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各类违法违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三)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辖区食品安全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各级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群众投诉和对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各级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检查活动;

(五)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及时发现并上报食品安全信息,辖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立即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四、业务培训和指导

为确保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岗位培训,确保监督员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与工作方式等情况熟悉了解,能够协助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户、餐馆等进行日常监督,协助查办各类食品经营违法违规案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按照稳步推进、全面实施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覆盖所有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要结合实际,细化实施办法,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健全监督员的人员、责任、培训三落实制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努力形成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积极配合,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格局。

(三)做好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监管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县(市)区要加大对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专项经费的投入。市级财政要增加用于培训的补助经费。

(四)做好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舆论宣传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多方位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建设的内容和意义,使全市广大群众充分了解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引导各类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群众支持配合监督员顺利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