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局转发《关于开展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0年07月28日21:20:19
发布部门: 天津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津粮市场〔2009〕28号
有农业区、县粮食局(粮办室):
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9)249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秋粮收购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为维护秋粮收购秩序,进一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在市局下发的《关于积极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津粮市场(2009)18号)中安排的“自11月1日开始在全市进行为期2个月的秋粮收购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再延长2个月,即2010年1月1日至2月底,进行为期2个月的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把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引向深入。
二、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收购、经营、加工和转化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情况。
(二)今年秋粮收购以来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企业到东北地区采购新产粳稻(粳米)的有关情况。
四、组织方式
根据市局下发的通知要求,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力量,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强与所在地中储粮企业的沟通,共同做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落实工作。在专项检查期间,市局将对重点区县进行指导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此次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科学安排,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成效。
(二)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格检查程序,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增强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在专项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总结,于2010年3月10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市局市场管理处。
天津市粮食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