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09:48:16
发布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食安〔2009〕695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118号)要求,推进本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是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落实产品质量追溯的重要举措。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将企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纳入日常监督工作范畴,积极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后的备案工作。
二、合理分类,分级备案
本市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实施分级备案管理。市食药监局承担企业自主品牌产品以及委托加工量较大(年产三批次以上或年产总量10000个销售包装以上[s1] )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区县分局承担辖区内其它委托加工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
三、适当简化备案程序,进一步强化备案后续监管措施
对于申请备案的企业自主品牌产品以及委托加工量较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市局现有的备案流程及文书不变,仅在企业提交的资料方面作适当简化(见附件二),市局审查后应及时向企业发放备案审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向区县分局申请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区县分局仅作资料完整性方面的审查,材料不全的,应告知申报单位及时补齐所需材料;材料齐全的,在许可受理窗口直接给予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备案产品的后续监管工作,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企业备案产品的监督抽检,发现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四、畅通备案监管信息交流渠道,提升备案资料使用效率
市食监所应当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本季度向市局备案的产品清单及相关资料移送相关区县分局;区县分局应当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本季度备案产品清单及相关资料报送市所,由市所统一整理汇总后上报市局。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局食品安全监察处,付长鸿;电话:63356159;
E-mail:fuchanghong@smda.gov.cn。
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监督二科,黄维丹;电话:61675476;
E-mail: huangweidan@smda.gov.cn。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须知
一、办事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3号)
二、备案范围
本市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上市两个月内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备案。
凡本市企业2008年6月30日以后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申请产品备案。其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向市食药监局申请备案:
1、企业自主品牌产品;
2、年生产三批次以上的委托加工产品;
3、年生产总量10000瓶(销售包装)以上的委托加工产品;
上述情形以外的其它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申请备案。
三、备案要求
(一)向市局申请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生产企业应持以下材料(一式二份)申请产品备案:
1、备案申请表;
2、产品成分配方、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
4、产品标准;
5、产品检验报告(含企业自检报告);
6、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及包装;
7、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的产品)。
(二)向区县分局申请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生产企业应持以下材料申请备案:
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2、产品的外包装标签;
3、委托加工协议;
4、生产批次及数量。
(三)备案产品如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只需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采用其他标准的,应当提供标准文本,作为产品质量评价标准。
(四)同一系列化妆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和适用标准相同,可以提供一份生产工艺(设备)和适用标准的资料(资料上应当注明适用的产品名称)。
(五)各企业已备案产品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包装及规格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
四、受理部门、地点和时间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1楼;电话:63356017
受理时间: 周一、周三、周五上午9:00-11:30;周一、周三下午13:30-17:00。
2、区县分局受理部门:企业所属区县食药监分局受理窗口
受理地点和时间:以各分局公布时间为准;
查询网站://www.shfda.gov.cn
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区县分局用)》可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hfda.gov.cn)上自行下载。
五、本项目不收费。
附件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材料接收凭证
(区县分局用)
本局已收到你单位提交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名称: )申报登记的资料。
1、产品的外包装标签;
2、委托加工协议;
3、生产批次及数量信息上报表。
申报登记的材料符合登记要求,已于 年 月 日正式接收,接收编号:()妆登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本凭证一式两份,接收部门和申报人各执一份,请妥善保存。
2、申请登记材料如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本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附件三: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区县分局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生产地址 联系人
生产类别 联系电话
卫生许可证号 传真
承诺书
本次提供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登记资料均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等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生产企业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附资料:
1、产品的外包装标签;
2、委托加工协议;
3、生产批次及数量信息上报表(见附页)。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 申请日期:
附页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表
产品名称
生产批次(生产日期)
数量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