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兽用麻黄碱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0:47:3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08]470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农业和绿化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麻黄碱为人畜共用药品,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为进一步加强管理,防止相关产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兽药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碱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医发[2008]24号)要求,现就本市兽用麻黄碱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纳入国家管制品种。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参照兽用氯胺酮和兽用安钠咖的管理模式,实行定点供应生产、统一协调调拨、专营专供专用管理。

二、市、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动物卫生(兽药饲料)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麻黄碱原料药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兽用麻黄碱原料药实行购买许可制度。本市兽药生产企业根据国家年度计划,经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麻黄碱原料药购买许可证。

四、“上海动物保健有限公司”为全市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的市级定点总经销单位,负责全市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的统一订购和计划供应工作,制定并发放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经销、使用卡。区县经销单位由各区县农委确定,每个区县设一个定点经销单位,并报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备案。

各区县定点经销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凭经销、使用卡统一从上海动物保健有限公司购货,严禁跨省、跨区域供应、采购。

各区县定点经销单位要根据年度销售和使用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需求计划,经各区县农委审核后,统一汇总上报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上海动物保健有限公司。

各定点经销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做好购销记录和台帐。

五、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仅限量供应乡镇以上畜牧兽医站(个体兽医医疗站除外)、动物饲养场兽医室以及农业科研教学单位所属的兽医院等兽医医疗单位临床使用,上述使用单位必须到指定的定点经销单位订购本单位自用的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且仅允许在临床医疗时凭处方使用,不得零售,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兽医处方制度,指定专人做好购入、保管、使用记录。

六、从2009年1月1日起,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生产企业不得向非定点经销单位销售;非定点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定点兽药经营单位不得向非兽医医疗单位和非动物饲养场销售。

七、目前,农业部未批准其他含有麻黄碱类物质的兽药制剂。对违反以上规定,擅自扩大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的供应范围和跨省、跨区域销售的单位,取消其定点经销资格;对擅自零售或转售产品的兽医医疗单位,取消其使用资格。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麻黄碱原料药和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的单位和个人,将分别按《药品管理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