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20年07月31日11:25:49
发布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药安[2008]858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展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专项检查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销售流向,内容包括是否严格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销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是否核实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无误后再销售,并跟踪核实药品到货情况;药品零售企业是否严格凭处方进行销售等情况。
二、进一步规范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经营行为
各分局要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作为药品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销售的,要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对药品批发企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销售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药品零售企业未严格凭处方销售,造成滥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一律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请各分局将专项检查情况于2009年1月12日前报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84号)(略)
2.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品种名单(略)
3.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