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办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6:28:12
发布部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食药监法发[2008]200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保证省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连续性,《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办理暂行规定》经重新修订,2008年11月24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办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实现有效监管,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坚持遵守法律,简化程序,分工明确、责权清晰、有效监督、提高效率的原则,与现有机构和职能设置相适应,为申请人提供方便、及时的优质服务。
第三条 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为法定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省局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承担的行政许可形式审查、现场核查等事项,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直接向省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应由申请人直接提出。特殊安排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可转送申请人向省局提出的申请。
除有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省局不代申请人向国家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条 省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实施审查中,可交由申请人所在地市局承担现场审查和核查等工作。市局应按要求在交办时限内完成并向省局提交现场审查、核查的意见。
二、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
第六条 省局设立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和办事大厅,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综合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办理职权管辖的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药品的行政许可实行特殊受理和办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人向省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一般由行政许可受理机构统一受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药品的行政许可由具有相应职责的业务处室(以下简称职能机构)受理和办理。
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接收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接收凭据;自接收登记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受理机构可视申请事项需要,向省局有关职能机构提出咨询意见。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承办单》,并连同申请材料移送给该职能机构。
职能机构应在接到《行政许可申请承办单》3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提出是否受理或补正材料的意见。
第九条 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种类、形式、数量、内容的审查和审核,执行国家局规章及省局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许可事项涉及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应予以启动听证、陈述、申辩程序的,受理机构应在出具受理通知书时告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告知的通知同时送达给本局法制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许可事项需要听证的,由本局法制机构负责依据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收到听证通知后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制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许可事项申请人要求陈述、申辩程序的,由承担该许可事项职责的职能机构组织进行。
三、行政许可申请的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能够简化办理程序的申请,经受理机构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受理机构应即时给予办理。不再履行受理程序。
第十三条 许可申请受理后,需要进行行政审查(现场审查)、技术审查(检验)的,受理机构应填写《行政许可内部流转单》,注明完成技术审查的项目和时间要求,连同申请材料,交该职能机构或技术保障机构。
需要由市局(或检验机构)承担许可事项现场审查、核查及检验工作的,由职能机构安排进行。
第十四条 许可申请经行政审查(现场审查)、技术审查(检验)完成后,职能机构或技术保障机构应在《行政许可内部流转单》上签署结论和意见,按照省局公文及办公程序规定送批;批准后,连同申请材料,交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制作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的文书或文本。
不予许可的决定应载明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权利和途径。
第十五条 除适用本规定即时办理程序的许可事项外,许可申请的办理期限(自许可申请受理日起至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日止)执行以下规定:
药品、医疗器械等专门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承诺性时限规定,应予优先执行。
四、行政许可办理结果及其它规定
第十六条 准予许可的决定文书或文本,由受理机构负责在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许可的,自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的方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当场送达时,应查验收件人身份和收件资格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七条 许可事项办结后,受理机构应及时将办理结果通报给有关职能机构和市局,并将许可事项材料整理归卷,实行档案化管理。
许可事项材料包括受理(接收凭据存根、受理或不予受理、补正材料、听证、陈述、申辩笔录)、办理(行政审查、技术审查、检验)、送达等各环节形成的材料和文书。
第十八条 省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包括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格式文本等,在机关网站公布。
许可事项办理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受理机构的承办人应在许可事项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提交给省局机关网站管理人员,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受理机构建立的办事制度和办事指南,应并在办公场所公示。许可申请格式文本等在受理办公场所摆放,供申请人免费取用。申请人也可通过省局机关网站直接下载使用。
第二十条 以下情形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
(二)申请事项非省局职权、级别管辖的;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不能证明其主体身份或有权代理的;
(四)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完整性、真实性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五)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能在现场完成更正的;
(六)经听证、陈述、申辩利害关系人提出重大质疑,无处理结果的;
(七)申请内容不能如实表达申请人意志或逻辑混乱的;
(八)经告知后仍不能补正材料再次申请的;
(九)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省局实施行政许可采用统一格式文本。国家局已制定格式文本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申请材料接收凭据、受理(或不予受理)、补正材料、送达等文书(见附件1-5),使用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市局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办事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据(略)
附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承办单(略)
附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附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附件:辽宁食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送达回执(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