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近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14:00:59
发布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食安[2008]742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机构改革会议精神,确保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切实履行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经研究,决定近阶段(2008年11月17日-12月12日)开展食品安全重点监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原则,以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为工作目标,抓住重点食品和重点环节,提高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行业和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本市食品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集体食堂
1.企事业单位食堂
(1)重点检查对象
世博园区及其他重大建设工程工地食堂和大型经济园区企事业食堂。
(2)主要工作内容
①检查督促食堂把好原料采购关,保证来源渠道正规,特别是要保证猪肉及其内脏、熟食、豆制品、食用油等4类重点食品原料来源正规,不得向无证摊贩采购,并做好索证和台帐记录。
②检查督促食堂对刀豆、扁豆、青皮红肉鱼等存在风险的食品,要严格按照卫生要求进行加工,确保食用安全。
③检查督促食堂做到“以销定量”,严格控制食用时间和供应数量,尽可能做到当餐膳食当餐制作,当餐用完。
④检查督促食堂建立从业人员晨检制度,发现有咳嗽、发热、腹泻或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的,立即暂时调离食品操作岗位。
2.学校食堂
(1)重点检查对象
学农学军基地食堂、幼托机构食堂。
(2)主要工作内容
①各分局要根据市教委、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关于开展学校食堂专项检查通知精神,密切配合教育、卫生部门开展辖区学校食堂专项检查行动。
②对学军学农基地食堂要深入了解食堂学生供餐计划,根据供餐计划定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会同区县教育局、卫生局加强对带队老师和学生的教育,注重饮食卫生,预防食源性疾病,并防止因过度劳累引起免疫力下降。
③对幼托机构食堂要重点检查和督促食堂加强加工过程卫生、食品留样和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建立从业人员晨检制度,发现有咳嗽、发热、腹泻或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的,立即暂时调离食品操作岗位。
(二)餐饮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1.公共餐饮单位
(1)重点检查对象
承办大型宴会(包括婚宴、大型庆典宴会等)的大中型餐饮单位、旅游接待饭店、以及旅游景点餐饮单位。
(2)主要工作内容
①通过调查摸底等方式,了解掌握辖区餐饮单位承办婚宴和年终大型宴会基本情况,对承办婚宴和年终大型宴会餐饮单位发放《大型宴席食品安全指南》,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②开展错时加班监督检查,特别是在周六、日等婚宴举办高峰日开展错时加班监督检查工作。
③郊区县做好对农村自办酒席户的食品卫生指导工作,督促其落实食品卫生要求。
④要针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熟食卤味、生食水产品、违禁生食水产品、餐饮具消毒、人员健康状况等环节进行重点检查。
2.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1)重点检查对象
2008年整治期间未达标单位和变更生产经营范围和方式的单位。
(2)主要工作内容
①对2008年整治期间未达标单位继续进行达标整治,争取在今年年底前达标。
②加强对整治期间变更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单位的检查,如“冷链方式”改为“加热保温方式”、“盒饭生产”变更为“桶饭生产”,以及经重新评估盒饭核准数量被变更减少的单位,是否存在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加工方式、超量供应等情形。
(三)肉品
各分局要继续维持肉品监管高压态势,落实肉品专管人员,在对屠宰外埠生猪的屠宰场、定点肉品批发市场进行高频次监督检查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辖区内屠宰本市生猪的屠宰场、非定点肉品批发市场以及与周边省市交界处的屠宰场和批发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违规屠宰和经营外埠肉品、场外交易及“瘦肉精”自检的开展情况(重点检查批发市场名单见附表1)。各分局要严格按照《上海市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进行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质量,注重工作成效,进一步提高发现和处理问题能力。在开展监督检查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瘦肉精”快速检测,并做好不合格肉品的追踪溯源和查处工作。检查由所在区分局自行组织,市局“肉品安全督查组”对重点单位开展“飞行”抽查。
(四)食品安全示范街区
为评估总结2008年本市食品安全示范街(区)创建工作,促进区县间创建经验交流,也为2009年度食品示范街(区)的进一步开展作好调研和积累经验。各分局应于11月15日前,从食品安全示范街(区)创建工作成效、典型成果经验或做法,以及创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市局将于11月20-28日期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区总结验收工作(具体要求另行发文)。
(五)乳制品
为认真落实《关于立即全面清理检查市场乳制品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8]63号)和《关于认真做好乳制品清理检查和检验标识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8]67号)的要求,对在2008年9月14日以前生产的乳制品中(婴幼儿配方奶粉、普通奶粉和其他配方奶粉、液态奶)是否经批批检验三聚氰胺进行清理检查,各分局对乳制品经营单位再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和统计,检查2008年9月14日以前生产乳制品是否进行批批检验,是否加贴“经检验符合三聚氰胺限量值规定”检验标识(检查统计表见附表2)。
三、工作要求
(一)我局系统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机构改革会议精神,紧密联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责任心,防止思想松懈,做好重点行业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工作,杜绝因监管不到位或不作为而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各分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要对监督员做好动员和培训工作,明确职责,狠抓落实,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要配合市局做好舆论宣传和相关指导、汇总工作,发布秋冬季节预防病毒性腹泻、大型宴席和肉品等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或消费提示;在做好全市监督检查动态信息汇总的同时,定期对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和反馈。
四、信息汇总和上报
(一)信息汇总要求
1.各分局将监督检查情况按附表3进行汇总(如有典型案例,请另附案情介绍)每周进行动态信息汇总。其中乳制品清理检查按附表2要求统计,于2008年11月18日上报。
2.动态信息内容应完整、准确。
(二)信息上报要求
1.各区县动态信息应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准时上报。无有关内容的项目应以零报告方式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和上报按有关规定执行。
2.每周动态信息上报时间节点为每周四上午12点前。其中乳制品清理检查统计表于2008年11月18日下午5点前上报。
(三)报告方式
各区县报告时一律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或快递报送。动态信息上报市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并同时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1.市局食品安全监察处:
联系人:沈伟涛,Email: shenweitao@smda.gov.cn。
2.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联系人:倪盈,电话53835500-841.王磊53835500-846,Email:niying@smda.gov.cn,传真63866590。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