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20:44: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流通[2008]727号
各分局:
去年按照新标准对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单独实施许可以来,截止目前,我市已有近60家企业获得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许可。企业的经营质量管理水平,也随之得到了较大提高。为全面了解、掌握我市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现状,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经营质量管理行为,切实做好对新获许可企业的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紧密结合实际,努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既要兼顾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许可的历史背景及其特殊性,又要体现对体外诊断试剂从严监管的要求,有的放矢,逐步推进,将我市体外诊断试剂监管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工作目标。一是巩固前期行政许可所取得的成果,督促有关企业依据政策规定申办经营许可;二是将已获得“药品经营许可”的合格企业,在我局政务网上公告,便于医疗机构核查供货商资质和社会监督。
二、专项检查的规范性文件依据
(一)国家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二)市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07)581号)
(三)市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许可验收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07]725号)
三、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
对所有持证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持有《医疗器械企业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除外)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对未按新标准验收的持证老企业,重点检查其是否有体外诊断试剂的实际经营行为,2007年9月1日之后是否购进过血源筛查类诊断试剂,其经营的冷藏试剂是否有相应的储运条件,是否已配备了检验学相关学历或工作背景的技术人员。
(二)对已按新标准验收合格的持证企业(包括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重点检查其主要设施、设备是否能够保持正常使用;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等是否擅自变更;查验记录,冷藏、运输、验收等制度是否得到落实等。
四、专项检查的组织分工、方式和时间
此次专项检查由流通管理处负责牵头,各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以事先通知、现场检查的方式为主,2008年12月20日之前完成。
五、专项检查的方法步骤
专项检查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展开。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11月上旬)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辖区实际,采取会议或文件的形式,立即进行布置;要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确定检查项目,提出工作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11月中、下旬)
1.企业自查。由企业对照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自查,发现问题自我纠正。
2.分局集中检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分局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3.市局组织抽查。在分局检查结束后,市局选择不同经营规模的企业进行抽查。
(三)分析总结阶段(2008年12月上旬)
分局检查结束后,向市局报送专项检查的总结资料(附统计表)。总结资料至少应包含企业的基本情况、具有普遍性或代表性的问题、依法采取的措施或相关的政策建议等三个方面的内容。流通管理处汇总全市情况后,认真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报告。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分局统计表(略)
2.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表(供各分局参考使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