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报新药监测期内药品有关情况通知

2020年07月19日12:36:42
发布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药注[2008]647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为确保今年(2008年)上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此次上报情况的表格随文附后,各药品生产企业可从我局政务网站“滚动栏”查询和下载电子表格,网址是:www.shfda.gov.cn。具体内容可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或另作说明,相应内容如不够填写,可另附页。新药监测期(含过渡期)在2006年1月1日至通知签发日期间内已到期的品种仍需上报。
2.请各企业认真填写,于2008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资料及电子文件上报至我局药品注册处(通信地址:河南南路288号501室;联系人:阮秀芳;联系电话:63356169;电子邮箱:ruanxiufang@smda.gov.cn)。
    药品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履行新药监测期责任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