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2020年07月16日03:08:12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珠地税发[2008]191号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159号)转发给你们,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粤财法[2008]40号转发)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21号)中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相关部分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仍为4%(包含房产税4%);
二、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由8%调整为6.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7%;
三、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由10%调整为8.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7%。
以上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此通知下发前多征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