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5日04:08:58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4]4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六日

关于加强全省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实施意见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近几年来,我省无线电事业快速发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得到了充分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非法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现象比较严重,干扰了无线电波秩序,给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为了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净化电磁环境,防止有害干扰,保护合法设台单位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1999)3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管。要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鄂无发(2003)2号)精神,把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管理,各级无线电监测站要做好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和无线电干扰源的检测和监测工作。各级经贸、公安、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相互协作,加大市场监管执法检查力度,逐步形成在政府领导下,无线电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无线电监督管理体系。

二、研制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执行《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5)8号)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7)12号),办理研制和型号核准手续。中央国家机关在鄂单位可直接向国家无线电办公室申请办理,其他单位需经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报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办理。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无线电管理规定。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经国家无线电办公室认定和授权的检测、核准机构进行检测和核准。产品的生产质量和技术参数必须符合国家核定的指标。未经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许生产。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生产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各级无线电监测站要对每个核准型号的生产产品每年进行一次抽查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用户反应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取销核准资格,撤销核准代码。

三、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执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5)15号),办理进口手续。因外国元首访华和多省体育比赛临时入关未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由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办理。国家已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本省组织技术交流、参展临时入关未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海关根据“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和“机电产品进口证明”予以放行。临时入关未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由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监管,六个月内退关出境。国家已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在入关一个月内送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授权委托的检测机构抽查检测。经贸、海关、无线电管理机构要相互配合,严厉打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走私活动。

四、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严格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向工商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有关销售手续。所销设备必须具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必须是核定指标范围内的产品,产品上需标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对频率合成式可变频率的发射设备要按核准的频率封固。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市场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抽查和检测,对不规范的销售市场要进行清理整顿,切实搞好监督检查工作,对不合格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坚决禁止销售。

五、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网络通信工程在取得预指配频率后,须提交已核准设备的技术资料和设计组网方案,由当地无线电监测站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和设备检测,经验收合格、缴纳频率占用费、领取电台执照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型号核准和检测不合格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设置使用。新设台(站)的设备在台(站)验收前进行检测,已设台站的设备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要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以免产生有害干扰。

六、对擅自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设置使用未经型号核准和检测不合格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和《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军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执行。军、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做好军、地无线电干扰源的协调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