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2020年07月24日07:04:41
发布部门: 安徽省芜湖市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芜政办[2003]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芜湖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三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促进全市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投资的政务信息化建设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建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隶属中央、省和军事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建设信息网络及信息应用系统,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等。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编制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贯彻国家、省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四)协调、管理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
(五)建立、维护信息化建设的市场秩序;
(六)信息化建设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是负责全市信息化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管全市信息化工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开发区、各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直各部门根据全市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对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资源利用



    第七条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则,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城市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中的管线、管道建设,应当由当地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计划、城建部门统一规划,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基础信息库的建设,充分发挥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合理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条   从事信息资源开发的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发布的规定,对采集、加工和提供的信息负有审核真伪、优劣和适时维护的责任,禁止用错误信息危害社会,误导公众,严禁不健康的信息污染社会环境。

 

第四章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地区或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提出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集成和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二)具有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集成和监理所需的装备及相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和成熟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集成能力以及良好的服务体系;
(四)执行信息化建设的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五)符合法律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信息办负责统计在本地区从事信息化项目设计、集成和监理的企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前,须将项目建议方案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评审;覆盖全市的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跨地区、跨部门的综合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信息办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凡由各级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各级政府计划部门负责审批,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并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项目实施招投标。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属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严格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第三方监理,并接受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有信息化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用于购买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30%,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国内软件企业提供的软件产品和服务。


    第十八条   在进行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和建设时,应当同时进行安全系统的设计和建设,并保证有相应的投入。

 

第五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本市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在单位的综合预算中支出。
区、县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负责安排。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资金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构成主要包括政府投资、企业资金、引进外资、银行贷款及民间资本等。


    第二十一条   政府每年的预算中,应保证一定的投入,用于相关领域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使用信息化项目经费的项目,必须按项目单独核算。信息化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应在合同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支。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信息化项目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电子信息产品的制造、软件的开发生产、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信息人才的培养、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等信息化建设基础要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措施,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具体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