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07月25日08:20: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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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为进一步做好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开发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办。 
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速实现我国"四化"建设,促进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做好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开发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及有关规定,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就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贷款的立项原则 
1、电子信息应用贷款用于支持各商业银行和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电子办)共同审定的电子信息应用重点工程; 
2、申请贷款的项目应是技术先进、可推广性强,且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项目; 
3、电子信息贷款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基建、技改或基础研究; 
4、电子信息贷款期限为1-3年。特殊情况,经银行确认可延期一次。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二、贷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1、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为北京地区项目,贷款金额起点为200万元。 
2、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申报单位应用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工商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主要是国有(集体)企业、科研单位、科研生产联合体、大专院校所属的经济实体; 
(2)在商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3)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账目和报表; 
(4)原有到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已按期偿还; 
(5)资产负债率不大于75%; 
(6)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7)己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8)具有占项目总投资额的30%以上的自筹资金; 
(9)企业流动资产大于流动负债; 
(10)企业信誉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为BBB级(含)以上; 
(11)具有完成电子信息应用开发项目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可以和协作单位共同实现); 
(12)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含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运输条件、生产场地)。 
3、申报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应提供的主要材料 
(1)《北京地区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申请表》(北京市信息化办公室制,以下简称《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如下: 
·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起止日期、负责人; 
·企业概况、技术力量、产品、经济状况; 
·项目开发的必要性; 
·开发单位的选定理由; 
·项目的目标和内容; 
·项目技术的可行性(需求分析、方案概要设计),软盘报送; 
·项目的财务预算; 
·项目应用市场前景、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还贷计划。 
(3)盖有单位财务公章的上年度、本年度上半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申报和审批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立项申请,逐级上报各级电子信息应用主管理部门,由信息办审查,汇总,提出北京地区贷款初审项目计划,于当年12月至次年2月底将计划和计划软盘上报全国电子办。全国电子办进行择优审核后,形成全国电子信息应用建议项目计划(倍增计划),于次年一季度下达到各有关地方信息办。项目的选择由市信息办会同商业银行同级分行,在市信息办项目计划中择优安排。 
三、贷款项目的管理 
1、各委、办、局、总公司及企事业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贷款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北京地区项目原则上以市信息办为主管理,但须接受全国电子办的指导。市信息办加强对中央部委项目的检查监督和贷款的落实并会同部委电子办共同搞好项目的验收、贷款归还等工作。 
2、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最少每年一次)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市信息办。 
3、全国电子办会同国家商业银行不定期的对中央专项和地方项目的进展及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项目验收 
(1)项目完工后,正常试运行3-6个月,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项目验收所提供的基本材料: 
·项目批准材料 
·项目可行性报告 
·开户银行项目评估报告 
·借款合同、还款情况 
·项目建设综合报告 
(3)在市信息办的立项的项目由市信息办组织验收,会同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开户银行(或上级银行)等有关部门,组成由有关电子信息技术的专家、管理人员参加的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小组不少于七人。全国电子办对贷款项目验收进行指导,重大项目可由全国电子办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4)项目完工后,达到可行性报告中提出的方案设计要求,试运行正常,收到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费使用合理,即可认为验收合格。 
(5)项目验收后,由项目验收小组提出书面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存入项目档案并报全国电子办备案。 
(6)在贷款项目管理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咨询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7)市信息办在每年计划年度终了的次年三月底向全国电子办报送计划年度的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工作总结,内容如下; 
·工作总结; 
·上年度计划项目贷款落实情况; 
·项目完成验收情况。 
贷款项目的评估按照各有关商业银行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评估程序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