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短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07月22日15:17:30
发布部门: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短信息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经营、使用短信息业务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短信息,是指在通信网的业务承载平台的基础上,对信息内容继续加工,建立计算机数据库,通过专线或互联网联网,以短信息的形式向电信终端用户提供公众信息服务、个人信息服务、商务信息服务。


    第三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短信息服务业务属增值电信业务,凡从事短信息业务的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手续或已取得部颁经营许可的单位应报省通信管理局核准备案。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已取得部颁经营许可但未经省通信管理局备案的单位,不得开展该业务,电信运营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接入。

    关联法规:    

    第五条 经营短信息服务业务的单位,应单独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接入号码,不得使用电信运营公司的短信息服务接入号码。电信运营公司不得擅自为其提供短信息服务接入号码。


    第六条 经营短信息服务业务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短信息进行社会监督。
使用短信息的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严格自律,开展健康文明的活动。


    第七条 申请经营短信息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四) 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五) 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六)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七) 有良好的公司信誉,公司成立后或者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八)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申请短信息电信增值业务的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相应以下证明材料; 
1、正式的书面申请书(打印件)一式二份,其内容应包括:明确申办短信息服务业务理由、服务范围、申办单位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
2、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局复印章),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预登记证明。
3、申办单位的概况,包括经营短信息业务的基本条件、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场地设施和企业发展业务的资金保障等有关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近期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5、申办单位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书。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6、申办单位的机构设置情况及业务经营管理措施等。
7、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要求经营的业务种类、服务范围、市场调研、业务预测和投资效益分析、发展规划、工程计划安排、预期服务质量、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预案)等。
8、组网技术方案,其内容应包括:网络概况、系统特点、网络性能、组网方式、业务服务方式、网络结构、技术标准、编码方式、设备配置。
9、已购或欲购的主要设备清单。
10、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申办程序
1、申办者向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或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批准成立的电信业务市场咨询中介机构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2、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将在15天内向申办者发出是否受理或修改、补齐材料的通知。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办者应在10天内按要求修改或补齐材料,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3、通信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电信业务市场咨询中介机构在10天内完成预审核后,将申办材料及预审核意见报省通信管理局审核。 
4、通信管理局应当收到申请材料及预审核意见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者并说明理由。 
(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增加经营项目。
(四)变更经营主体、单位地址、单位名称、终止营业的,应到通信管理局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获准或核准经营的单位,应持经营许可证或核准文件,与相关电信运营公司办理电信业务接入手续,并签订信息安全保障协议。


    第十条 短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保障信息内容的健康、合法;负责监督、举报及制止制作、查阅、传播、复制有害信息和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电信运营公司的短信息中心应建立具有标准结构的短信息数据库,并建立短信息监管中心。电信运营公司和短信息经营者必须具有日志记录功能,并且保存至少30日的历史数据;


    第十二条 电信运营公司和短信息经营者严格限制群组发送短信的方式,一次最多只能2个主叫号码。


    第十三条 电信运营公司要对用户的真实手机号码进行鉴权,并在用户发送短信息时显示主叫号码,不允许有匿名或仅显示昵称的短信息直接发送至其他用户手机;
短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应对自己发送出的短信息中注明单位标识,通过互联网发送的短信息的经营单位,应在短信息中注明网站的域名地址。


    第十四条 短信息经营者和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三)非法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
(四)非法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短信息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行为的,应及时制止,保留其操作记录,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短信息电信业务的,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 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备份、未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由通信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用户违反本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短信息的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或者对用户实施上述行为不予制止、疏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吊销经营许可证的,不得重新申请经营电信业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