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2020年07月29日17:2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保证本局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检查责任,依法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促进被许可人依法从事各项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本局有关部门对本局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对相关工作处室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检查、定期抽查等方式。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检查,由局政策法规处牵头,会同监察部门进行。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等内容的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
(四)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合法性;
(五)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六)各项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应当公开、公布的内容是否公开、公布;
(八)在办理行政许可时有否出现不廉洁的现象;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一般由作出行政许可的处室或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实施,也可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和上级交办的资料确定检查对象,由局政策法规处、监察室采取定点或抽样的方法实施检查。

第七条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备查。

第八条 检查人员与被许可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许可人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检查人员与被许可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检查人员与被许可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检查人员与被许可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检查人员是否需要回避,由实施检查的处(队)负责人确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除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外,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条 被许可人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资格。撤销行政许可资格,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

第十一条 本局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并听取被许可人的意见,告知被许可人享有要求听证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许可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本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有关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钱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00五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