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版权局等部门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31日11:26:57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1]9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版权局、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01年12月29日 
 
 
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国家版权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权联[2001]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使用正版软件,抵制盗版行为,对于维护软件市场秩序,促进民族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落实工作。 
二、各级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已取得合法软件著作权授权的正版软件,不得购买、使用盗版软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版权管理,切实做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工作。 
三、各级政府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须使用的软件进行核定,将购买正版软件需要的资金纳入预算,并落实用于购买软件所需的资金。对今年已作预算未考虑购买软件开支的,应设法在总的办公设备购置费用中进行调剂。 
四、各级政府部门购买的软件,已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应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五、各级政府部门购买软件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按照规定纳入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执行。在购买软件时鼓励购买国产软件。 
六、省版权局和信息产业厅负责对政府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软件著作权知识、软件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必要培训。 
七、各级政府部门应对正在使用的软件在2002年2月底前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检查,凡使用盗版软件的,要一律更换,对在自查、检查中发现的盗版软件,要坚决彻底予以销毁;省版权局、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将适时对贯彻落实情况联合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八、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软件购买、使用的责任制度,确定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对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引起侵权纠纷或诉讼,损害国家机关形象的,除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省版权局 
省计委 
省财政厅 
省信息产业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