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音像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2020年07月29日03:58: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1]费字358号
福州市物委:
你委《关于音像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榕价费字(2001)55号)收悉。你委反映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复福建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72号)下发后,省政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未予转发,福州市各县(市、区)广播电视事业局仍存在收取音像管理费,能否依据财综字(1999)172号)文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予以定性处理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复福建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72号)下发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福建版1999年第12期已予刊载。根据《立法法》第 七十七 条规定:“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在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载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关于深入贯彻学习〈价格法〉,认真落实价格法规政策公布制度的通知》(闽价(2001)信字193号)规定“经《物价公报》公布的价格规章政策可作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据此,财综字(1999)172号所列我省音像管理费等七项收费应予以取消,仍在收取的应严格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