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价局关于2001/2002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江西版)》工作安排意见

2020年07月31日11:26:57
发布部门: 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赣价调字(2001)2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各开发区物价局:
根据中国价格信息中心《关于2001/2002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工作安排意见》(国信价字(2001)013号)要求和省物价局对今年全省物价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对《物价公报》工作的要求,今年《物价公报》工作要按照促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促进需求增长、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工作要求,以保证《物价公报》工作稳定性、连续性为重点,进一步提高价格法规政策公布的全面性、及时性,认真落实征订计划。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进一步在思想认识、领导力量和组织措施上做好《物价公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是国家计委为贯彻《价格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而创办的政报性刊物。《价格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法规政策应向社会公布。》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法规政策应向社会公布。规政策应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江西版)》作为《价格法》、《行政处罚法》在价格管理和执法方面具体内容的载体,是省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价格法规政策唯一公开发行的刊物。为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和省政府依法行政要求,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物价公报》所公布的文件,既是我省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业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管理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也是全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并监督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直接依据和有力武器。通过《物价公报》公布国家价格法规政策,是法律赋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也是全省物价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去年省级价格机构做了调整,今年市、县机构改革即将展开。不管机构如何改革,法定的价格法规政策公布还会存在,不会取消,正确的态度和做法是紧紧抓住这个职责,履行好这个职责。按照国家计委对《物价公报》工作的分工和要求,省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地方版《物价公报》编辑、出版和征订组织工作,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需公布的价格文件和做好《物价公报》征订工作。为保证《物价公报》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各市、县(区)价格信息中心要积极争取价格主管部门在领导上、组织上、措施上帮助进一步做好落实工作。为此,各级物价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真正从思想上把它作为物价部门贯彻执行《价格法》、《行政处罚法》的需要来对待,把它作为物价部门法定工作职责和法定工作程序来对待。

二、进一步加强《物价公报》管理工作和刊登文件的全面性
严格遵守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计委对各地方版《物价公报》出版要求,每期与中央文件刊发的内容一致,各地不允许自行增刊或另出专刊。严格遵照执行对《物价公报》地方版编辑格式、封面、版权页、版心、字号、字体等内容的新规定。
根据国家计委建立的价格法规政策公布制度要求,《物价公报》地方栏目刊载内容包括省、省会城市、及其它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物价文件,或采取不定期印文件汇编方式,与《物价公报》一起发送。目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刊载设区市价格文件不全的问题,有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较少向省上报文件。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2000/2001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工作安排的通知》(计办厅(2000)188号)要求,督促业务科室按时上报价格文件,经审核后予以公布,以保证价格法规政策文件公布的全面性。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征订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江西版)》正式出版发行以来,有效地促进了物价管理部门与社会各界的直接沟通联系,受到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的广泛欢迎。在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已成为当务之急。做好宣传是《物价公报》征订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价格法规政策公布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物价公报》对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物价公报》在社会上的影响深度和广度。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公布的价格法规政策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政府部门政报刊登的价格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要将《物价公报》明确作为物价部门一项行政性工作,对承担这项工作的机构应赋予相应的行政职责,作为行政工作予以安排。
根据国家计委对《物价公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中国价格信息中心对《物价公报》征订、发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参照近年来《物价公报》征订任务完成情况,各地征订任务数作新的调整,具体任务数详见附表1。《物价公报》的发行范围是所有物价管理相对人,包括国内所有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各地要继续采取各种措施,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做好征订工作,落实征订计划,不断提高发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