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期刊业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2020年08月11日19:03:37
发布部门: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对公开发行期刊的治理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期刊,予以停办:
1.刊载有严重政治错误的文章或严重违背办刊宗旨,超越主办单位业务范围的;
2.内容格调低下,宣扬色情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经出版管理机关指出仍不改正的;
3.“挂靠”办刊或个人承包办刊,或主管、主办单位不履行职责,或刊社主要负责人不是主办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的;
4.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连续半年不出刊,或虽经批准,但半年后仍不能出刊的;
5.搞有偿新闻、出卖版面、买卖刊号或以《期刊登记证》出版图书的;
6.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自行设立记者站、办事处或建立社外编辑部及类似机构的;
7.期刊社主要负责人不符合《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要求的,或缺乏合格的编采人员,导致期刊质量低劣,在质量考评中,被评为三级期刊而又不改进的;
8.除学报、学术类期刊外,其他类期刊发行量不足1000份的;
9.同一刊名几种版本,内容可以合并的;或同类期刊品种过多、内容重复的;
10.不具备其他办刊条件的。
(二)大力压缩行业期刊。省级各部、委、厅、局、办用于指导工作的“行业期刊”,只保留一种,已保留正式报纸的原则上不再保留“行业期刊”,没有的不再批办。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办“行业期刊”。
(三)大力压缩社团期刊。经批准的省一级协会、学会,所办期刊内容相近或发行量较少的,要大力压缩或合并。没有的不再批办。

二、对内部期刊的治理
(一)取消内部期刊管理序列。省级各部、委、厅、局、办及市、地、州、县各部、委、局、办所办行业内部期刊一律停止出版。确因工作需要的,可改出机关“工作简报”,纳入机关文件资料管理序列。市、地、州、县党委、政府(行署)以及大专院校和大型企业主办的内部期刊,暂时保留,第二批再行审理。其余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学术社团主办的学术性内刊和文学类内刊,一律改出“内部资料”,并遵守印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内部资料”不列入期刊管理序列,仅限于学术社团、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内部交流信息、指导工作,不得收取工本费,不得刊登广告。印制“内部资料”应在明显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字样,不得使用“××杂志”的字样。“内部资料”出版单张者,开张必须小于16开;“内部资料”用于内部交流时,邮电部门不给予印刷品收费待遇;工商部门不得办理以“内部资料”名称为经营实体的登记名称的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三)现有极少数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又符合全省期刊结构布局优化需要的内部期刊,在“停一办一”的原则下,经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可向国家新闻出版署转报,申请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序列。内部期刊转化工作做得好的市、地、州,在符合全省期刊业合理布局的前提下,今后优先考虑向国家新闻出版署转报申办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凡被省里确定为向国家申请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内部期刊,可出版至第二批清理时再行停刊。

三、科技类期刊的治理方案,由省科委根据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的治理要求,参照此方案的原则,商请省新闻出版局制定。

四、重新划分期刊发行管理类别。将原有“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的发行类别,改为“国内外发行”、“国内发行”和“省内发行”三种发行管理类别。

五、全省第一批清理的内部期刊的治理转化工作,在1997年12月前结束。从1998年1月1日起,所有转为“工作简报”和“内部资料”的内部期刊,原“四川省内部期刊准印证”一律作废,不再以期刊杂志形式出版。确定为第二批清理和经省上同意报转为公开发行的内部期刊,可继续办理1998年度的发送工作。正式期刊的治理工作,在1997年12月结束。自1998年1月1日起,停办期刊不得继续出版。
正式期刊治理结束后,将按照新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换发新的《期刊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