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18日19:04:21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办函[2011]1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2010年 玉米深加工在建项目清理情况的通报和开展玉米深加工调整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产业[2011]1129号),我部决定开展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依据核查结果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现将《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请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抓紧整改环保问题,并于2011年12月1日前将环保核查申请、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我部,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和全国玉米深加工调整整顿办公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此次核查。

二、我部组织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中国淀粉工业协会和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环保核查专家组,对提交核查申请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对通过材料审查的企业开展现场核查;由我部组织对通过现场核查的企业进行复核。经核实处理各方意见和社会公示后,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等有关部门,为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提供支持。

三、对于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等未列入符合环保规定企业名单公告的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含补办环评手续)、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四、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环保督查中心应加强对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的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尤其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采取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对于环保违法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实施限期改正、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或关停。各地要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周奇

电话:(010)66556243, 66556244(传真)

邮箱:csc@mep.gov.cn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二)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全国玉米深加工调整整顿办公室) 冯志和

电话:(010)68396574

邮箱:he6839@sina.com

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外大街乙22号

邮编:100833

附件: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办法

为推动淀粉、淀粉糖和酒精行业提高污染防治水平,指导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核查时段

本办法适用于对现有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开展环保核查,以及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公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上述行业所有企业均在核查范围内。

核查时段为企业提交核查申请当年及上一年度。季节性间歇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调整核查时段和核查时间。

二、核查程序

(一)企业自查

企业对照本办法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实事求是、全面系统地查找、分析存在的环保问题,尽快完成整改,并将环保核查申请、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环境保护部,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和全国玉米深加工调整整顿办公室。

(二)材料审查

环境保护部组织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中国淀粉工业协会、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环保核查专家组,对申请核查的企业逐一进行材料审查。经审查符合各项环保规定的企业,进入现场核查环节;不符合环保规定或缺少材料且未及时补交的企业,经核实后终止环保核查,按核查不通过处理。

(三)现场核查

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对通过材料审查的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并根据企业满足《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办法》“三、通过环保核查的主要条件”规定的所有条件的情况,向环境保护部出具企业是否通过现场核查的意见。
(四)发布公告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企业进行复核后,将通过复核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经核实和处理各方意见后,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公告。

三、通过环保核查的主要条件

(一)依法执行了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

1.企业建设项目依法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建设项目竣工后,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2.对于通过环评审批,试生产超过一年但尚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根据项目周边环境变化情况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进一步采取改进措施,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二)所处位置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环保要求

所处位置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要求,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对居住区(居民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不构成环境安全威胁。

(三)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企业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了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1.企业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给该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完成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总量年度减排任务。

(五)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核查时段内废水、废气、噪声等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新标准实施后执行新标准。

2.监测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各级环保部门指定的指标监测。废水、废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同时提供近一年内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不得超标,且过去一年内无监督性监测超标记录。

3.企业开展自测自报工作,建立企业排污监测档案并做好自测的质量管理工作。

4.附近居民无关于环境问题投诉,或投诉问题已得到解决。

(六)固体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处理处置

固体废物自行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提供最终去向说明或与综合利用单位的合同;委托企业外部进行处理处置的,对受委托方的固废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能力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

(七)环保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稳定运行

核查时段内企业环保设施完备,并且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企业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运行率、监测数据传输率和数据有效率不得低于90%。要按期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供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自查报告,配合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八)符合产业政策且不使用违禁物质

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施以及产品没有属于国家明令限期取缔或淘汰的工艺、设施和产品,不使用法律、法规、标准、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

(九)环境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制定了完善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转,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十)无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核查时段内未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存在未解决的环境纠纷

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工程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符合规定。

核查时段内未引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各级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环保处罚,不存在未解决的环境纠纷。

(十一)清洁生产水平及清洁生产实施情况

1.依法实施了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且每五年滚动实施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2.产污强度及清洁生产水平不低于清洁生产标准三级水平或国内平均水平。

(十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企业应采取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未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十三)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依法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向社会公开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企业其他环境信息。
四、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向社会公告符合环保规定的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名单,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等有关部门,为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提供支持。环境保护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通过环保核查的企业进行复查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的,将撤销其名单并予以公告。

对于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等未列入符合环保规定企业名单公告的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含补办环评手续)、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包括首发上市、再融资和资产重组)申请、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包括信贷、生产许可证等)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2010年玉米深加工在建项目清理情况的通报和开展玉米深加工调整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向社会公告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作为企业贷款、融资、项目核准、土地供应、产品出口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于未列入符合环保规定企业名单公告的企业,不得从事玉米深加工生产经营,各级发改部门将予以监督。

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环保督查中心应加强对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的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尤其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采取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对于环保违法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或关停。各地要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

附:1.环保核查申请表

2.环保核查自查报告

附一:

环保核查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姓名/职务

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主要产品
种类及产量
产品名称




生产能力




实际产量




企业简介:
 
是否申请环保核查


签字、盖公章 
日 期


附二:

环保核查自查报告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一、企业环保工作概况

主要包括企业发展历史沿革、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施、环境管理体系、环保投入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处理处置及排放情况等方面情况。

二、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验收执行情况

将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执行情况汇总描述, 并填写表1。对照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审批文件中载明的主要环保措施,逐一说明落实情况,并填写表2。将企业的所有新、扩、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汇总编入附件。

表1 环保批准文件

序号
建设项目名称
环境影响评价
竣工环保验收
审批单位
批准文号
审批单位
批准文号

 

 
 

 

 


 

 

 

 
 


 
 

 
 

 


 
 

 

 


 

 

 

 
 



表2 环保要求与落实情况

序号
建设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意见提出的环保要求
实际落实情况
 

 

 

 

 


 

 
 


 

 

 
 

 


 

 
 



备注:按序号企业列出环评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意见中提出的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

三、所处位置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环保要求

说明企业所处位置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以及对周边环境造成环境安全隐患情况。列出企业周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配套工程)1000米范围内的环境概况(包括居住区(居民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分布与企业的相对位置关系)并附位置关系图,说明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并明确企业生产对周边环境和居民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四、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与排污缴费执行情况

列出排污申报登记文件、许可证编号、许可排放量及核查时段内企业实际排放量,说明是否满足排污许可量。列出核查时段内环保部门开具的排位缴费通知单编号、缴费额度、实际缴纳经费。将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汇总编入附件。可参照表3和表4填写。

表3 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许可证编号:发证单位:

污染物类别
许可排放量
实际排放量
达 标 情 况
cod

 
 

 

氨氮

 

 
 


 

 

 
 


 
 


 
 



表4 排污缴费情况

缴费通知
实缴经费
排污费征收机构
发票号码
发票开具时间
编号
应缴额度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列出企业核查时段内污染物排放量,并说明数据来源。说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保部门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和限期要求的符合情况。对应环保部门给企业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列出企业采取的减排工程措施,包括减排工程措施名称、主要工艺、减排效率、实施安排。将当地环保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指标相关文件、减排任务分配文件汇总编入附件。对于没有下达总量指标和未被分配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应说明情况。可参照表5、表6填写。
表5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污染物类别
总量控制指标
指标来源
实际排放指标
达标情况
cod
 


 
 

 

二氧化硫
 


 

 
 

氨氮

 

 
 

 

氮氧化物

 

 

 
 

 

 


 
 

 



表6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

污染物类别
总量减排指标
指标来源
实际减排情况
完成情况
cod
 


 
 

 

二氧化硫
 


 

 
 

氨氮

 
 

 

 

氮氧化物

 
 

 
 
 

 


 

 

 
 



六、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说明企业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以及厂界噪声达标情况,并列出执行的排放标准。采用的监测数据均应注明数据来源,并将所采用的监测资料复印件汇总编入附件。可参照表7填写。

表7 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汇总表

7-1 水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排放口编号:数据来源:  a.监督监测;b.验收监测;c.委托监测 
执行排放标准编号:
用水总量: 吨/天;废水产生量: 吨/天;废水处理能力: 吨/天;
废水实际处理量: 吨/天; 单位产品产量基准排水量: 吨/吨产品
废水排放量: 吨/天,其中:直排入水体:吨/天,排入市政管网:吨/天,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吨/天。
监测
时间
(年月)
流量
(吨/天)
排口污染物浓度 (单位:mg/l,ph和色度除外)
ph
色度
化学
需氧量
五日生化需氧量
悬浮物
氨氮
总氮
总磷
其他


 

 

 

 

 

 

 

 
 

 

 

 
 

 

 

 

 

 

 

 

 
 

 

 

 
 

 

 

 

 

 

 

 

 

 

 

 

 

 

 

 

 

 

 
 

 

 

 

 

 

 

 

 

 

 

 

 

 

 

 

 

 

 

 

 

 

 

 

 
排放标准限值





      

达标情况





      

7-2 大气污染源排放达标情况
排放口编号:数据来源:  a.监督监测;b.验收监测;c.委托监测 
执行排放标准编号:
监测
时间
(年月)
废气
排放量
m3/h
排口污染物浓度(单位: mg/m3)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烟尘
恶臭气体
粉尘
其他


 

 

 

 

 

 

 

 

 

 

 

 

 

 

 

 

 

 

 

 

 

 

 
 

 

 

 

 

 

 

 

 

 

 

 

 

 

 

 

 

 

 

 
排放标准限值

 

 

 

 

 

 
达标情况

 

 

 

 

 

 

 
7-3 厂界噪声达标情况
数据来源: a.监督监测;b.验收监测;c.委托监测执行标准编号:
监测时间(年月)
昼间噪声值范围
夜间噪声值范围
噪声保护目标受影响情况

 

 

 

 

 

 

 

 

 

 

 

 

 

 

 

 
排放标准限值

 

 

 
达标情况

 

 

 


七、固体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处理处置情况

列出核查时段内企业的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可参照表8。委托企业外部进行固废处置的,对受委托方的固废综合利用或处置能力予以说明,并将相关协议书汇总编入附件。

表8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情况

序号
固体废物类别
产生量 (吨/年)
综合利用量(吨/年)
处置量(吨/年)
处置方法

 

 

 
 

 

 


 

 

 
 

 

 

 


 

 
 

 

 


 

 

 

 
 

 



八、环保设施及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及运行状况

列出核查时段内企业环保设施的运行、维修情况,可参照表9。说明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及运行状况,可参照表10。

表9 环保设施的稳定运行情况

序号
主要环保设施
(类型/工艺)
处理能力
处理效率(%)
与主体设施的
同步运转率
维修情况
停运/闲置
情况






 






 






 






 


表10 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表

序号
自动监控设备
名称和类型
设备安装位置
监测项目
是否环保
部门联网
是否通过
验收
监测设备
运行率
数据
传输率
数据
有效率
维护
情况




 




 




 




 




 




 




 




 


九、符合产业政策且不使用违禁物质情况

说明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施以及产品是否有属于国家明令限期取缔或淘汰的工艺、设施和产品。根据生产过程投入的原辅料清单及产品清单,说明是否存在涉及法律、法规、标准、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本)、相关部委发布的产业政策等资料分析政策的符合性。

十、环境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介绍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的基本情况,并说明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竣工验收、环保设施运行、环境监测、清洁生产、环境污染事故处理中的职能和作用。可参照表11。说明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具体措施。

表11 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

序号
环境管理机构
环境管理人员
环境监测站
其 他
 

 

 

 

 

 


 
 

 

 

 

 


 

 
 


 
 


 
 

 



十一、无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核查时段内未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存在未解决的环境纠纷

说明是否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的落实和演练情况。说明企业应急工程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

全面、真实地说明核查时段内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及环境事件,并按表12格式要求提交企业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及整改详细情况。

表12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详细情况

序号
处罚部门
查处时间
主要环境
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
法规条款
处罚内容
采取的整改
措施及效果
证明
材料

 

 

 

 

 

 

 

 

 

 

 

 

 

 

 

 

 

 

 

 

 

 

 

 

 

 

 

 

 

 

 


备注:包括核查时段内企业因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受到环保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包括罚金数额)、发生过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环保诉求信访或上访以及其他环保违法违规信息。“证明材料”一栏应填处罚部门认可整改情况的证明文件、图片等证明材料,此处可只填证明材料标题,具体材料汇入附件。

十二、清洁生产水平及清洁生产实施情况

说明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完成评估、验收情况,并将通过环保部门评估、验收的证明材料汇入附件。对照《清洁生产标准 酒精制造业(hj 581-2010)》、《清洁生产标准 淀粉工业(hj 445-2008)》等标准说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等级和产污强度情况。

十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企业,应说明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情况和实施效果。汇总说明核查时段内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投资。可参照表13。

表13 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一览表

序号
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类型
保护目标
实施方案
实施范围
资金投入

 

 

 

 

 

 

 

 

 

 

 

 

 

 

 

 

 

 


十四、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说明企业是否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应包括产业政策、环评和“三同时”制度、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排污申报和缴纳排污费、清洁生产审核、环保设施运行、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和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五、环保问题及改进情况

逐项说明针对本次环保自查发现的环保问题,列出已经或计划采取的环保措施,并说明截至正式提交环保核查申请时各项整改措施的完成情况或进展情况。

十六、环保自查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上述环保自查内容,应逐一给出自查结论,包括问题整改情况。

十七、附件

环保自查报告附件要列目录,且统一编号。

附件包括:企业周边环境位置关系图,环评和“三同时”验收审批文件,排污许可证,总量减排任务书或无减排任务说明,主要环保设施实景照片,监测报告,通过环保部门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证明文件,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相关政府部门处理结论的文件(复印件),企业持续改进的承诺及其他必要的附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