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05:34:09
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201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达到“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工负责、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1.2编制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21号)、《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2005〕5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的通知》(郑办〔2011〕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郑州市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特大型(i级)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ii级)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中型(ⅲ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小型(iv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灾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地质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组织体系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27条规定: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型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当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先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工作。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救灾;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家组,为灾害处置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2.1市人民政府成立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地灾应急指挥部)。主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城建委、民政局、交通委、水务局、教育局、卫生局、人防办、安监局、气象局、煤炭局、旅游局,郑州铁路局、武警郑州支队、郑州供电公司、郑州联通公司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任成员。地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市地灾应急指挥部的职责。制定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组织和指挥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省地灾应急指挥部做好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站在严格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要讲政治、讲纪律、讲大局、讲奉献,全力以赴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指导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
3.1市委宣传部。把握抢险救灾应急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3.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筹集、使用安排和救灾物资的筹措供应。

3.3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救灾资金,做好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3.4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市地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收集灾情信息,及时向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情况,并负责地质灾害的现场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力量加强监测,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的部署和技术指导工作,并对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做出统计评估,为政府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3.5市公安局。督促和指导当地公安机关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对灾区个别地段实时交通管制、疏堵保通,严厉打击、严密防范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案(事)件、群体性事件。

3.6市城建委。组织、协调有可能发生或已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组织、协调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

3.7市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负责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分配、调拨工作,协助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救济;及时向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3.8市交通委。定期对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巡查和复查。对于尚未直接影响公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纳入监测体系,落实监测预警等各项措施。对于已直接影响公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迅速采取应急排危除险措施。对特别重要的地质灾害隐患,要编制专门应急预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组织力量抢修因地质灾害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抢险救灾路线的畅通;在地质灾害危险路段设立醒目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3.9市水务局。监测预警和排险工作。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3.10市教育局。组织指导本领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除危险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做好转移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3.11市卫生局。组织指导本领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3.12武警郑州支队。按市地灾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部署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3.13市人防办。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生活保障的应急场所。明确各级负责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3.14市安监局。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矿山采矿中导致的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3.15市气象局。组织有关气象台站收集气象信息,分析、预报重点灾区未来24小时降雨和天气情况,并将当日降水量实况和未来24小时降水量预报通过商定的通信方式传输给市国土资源局和其他有关单位。

3.16市煤炭局。督促全市煤矿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17市供电公司。负责地质灾害区域的电力设施的巡视、检查和消缺工作,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电力供应。

3.18郑州铁路局。定期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巡查和复查。对于尚未直接影响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纳入监测体系,落实监测预警等各项措施。对直接影响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迅速采取应急排危除险措施,要编制专门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保障抢险救灾物资铁路运输的畅通;做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报告铁路沿线地质灾害情况。
3.19市旅游局。督促指导有关县(市、区)旅游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地质灾害的排查、治理、抢险、救助工作;在危险地段设置醒目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保障游人安全;及时向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

3.20郑州联通公司。负责修复通信设施,保证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3.21市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四、预警防范

4.1防治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说明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可行、行之有效的防灾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和治理责任人。

4.2险情巡查。全市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危险区域的边界设置警示牌,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郑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对本领域地质灾害隐患做好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除危险工作。

4.3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测手段和方法,切实落实巡查人员和责任,并将防灾负责人公开公示。要加大汛期巡查监测频率,一旦发生险情要及时发出预警,各地要重视和加强群测群防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组织广大群测群防人员上岗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要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威胁的村民,要将“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到群众手中,提高群众的防灾避险意识。

4.4预警预报。市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广电局要加强联系,做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单位、群众要加强监测和防范,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信息报告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保障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基层国土资源所(站)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对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越级上报至市、省人民政府。

5.1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造成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分析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见附件)

5.2报告的时间及要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在1小时内报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报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的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在4小时内报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报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5.3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同时上报,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之后迅速报告相关信息,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终报。
5.4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六、应急处置

6.1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的处置特大型或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协调指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并监测掌握灾情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市人民政府在立即启动《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省地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国土资源部督导组及专家组的协助下,市地灾应急指挥部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互相协助,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转移安置、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工作,全力做好现场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按要求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及其他有关部门。

6.2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的处置中型(ⅲ级)地质灾害发生后,市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协调指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并监测掌握灾情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市人民政府将立即启动《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省国土资源厅督导组及局专家组协助下,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互相协助,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按要求上报省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及其他有关部门。

6.3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的处置小型(ⅳ级)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同时应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处理结果按规定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七、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和装备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和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和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并能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专业应急防治和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应急防治力量,平时要对其组成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增强防范能力。各级政府要适当储备用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灾民安置、伤员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项工作必需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和灾民生活必需品,保障在地质灾害发生时能够及时供应。

7.2通信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络,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7.3人员撤离与安置。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在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预案中确定人员财产的撤离、转移路线和安置场所。撤离、转移路线的选择必须遵循安全和迅速的原则;原转移路线遭到破坏时,要根据专家的意见重新确定路线。

7.4卫生防疫保障。由市卫生局牵头组成医疗救治组,调集、安排救护车辆和医疗器材,及时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医疗转运等工作。在技术力量不足时,请求上级医疗机构支援。对灾民临时安置场地、公共水源开展卫生消杀和卫生检测,确保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的发生。

八、善后处理

8.1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对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要做好避让搬迁或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情况。
8.2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九、奖励与处罚

9.1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依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9.2处罚。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防治和救灾义务;截留、挪用或者贪污应急防治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的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有关事项

10.1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10.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办〔2007〕10号)同时废止。

附件:郑州市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报告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