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8月06日15:42:03
发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11]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杭州市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认证管理办法

为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气象条例》和《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和钱江新城(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认证管理。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指对市区范围内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监测、报告、应对能力,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能得到有效保护。

二、认证对象

(一)市区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

(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包括学校、医院、车站、商场、码头、林区、库区、农贸市场等重要单位和公共场所,大中型企业,生产危险度较高的企业、矿区,人口聚集区等。

(三)涉农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企业、合作社、协会、种养殖大户以及一般企事业单位等。

三、认证机构

由市气象局、应急办共同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简称市气象应急准备认证办),承担认证的日常管理、审核及监督等工作。

四、认证条件

(一)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

1.设置符合“五有”标准(有职能、有人员、有场所、有装备、有考核)的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实行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并保持通信畅通。

2.配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乡镇(街道)至少有1名气象协理员,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有1名气象信息员。

3.制定乡镇(街道)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演练;有安全避难场所,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可安置转移人员。

4.设置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自动站及其他监测设施,并向市气象局传输数据和上报气象灾情。

5.拓展接收市气象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渠道,配置气象预警电子屏、乡镇(街道)直通系统、气象网站、短信平台、声讯电话、广播电视等系统和设备。

6.配置公众显示屏、有线广播、网络、短信平台等能及时传播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设施。

7.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

8.建有气象科普宣传窗或“科普园地”,并定期更新内容。

(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

1.设有气象灾害警报点,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实行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2.配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至少1名气象信息员,并向市气象局通报情况或传输数据。

3.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演练;有安全避难场所,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可安置转移人员。

4.拓展接收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渠道,配置相关设备,并与市气象台保持通信畅通。

5.在公共场所设置广播设备、公众电子屏等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及时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6.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协助市气象局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7.制定气象科普活动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三)涉农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1.设置能接收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气象警报接收固定渠道或装置。

2.配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气象信息员,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3.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办法或方案。
4.在本单位、本行业及时传播、分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5.气象灾害影响期间,通信设施保持24小时畅通。

6.每年至少参加1次气象灾害防御或其他气象专题培训。

五、认证程序

凡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条件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市气象应急准备认证办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市气象局、应急办联合颁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认证证书和标志。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气象局、应急办制定下发。

六、复审监督

(一)获得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每3年进行1次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将撤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二)获得认证的单位应接受社会监督。凡不再符合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要求的单位,收回其认证标志和证书。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是有效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鼓励并组织辖区内符合认证条件的单位积极申请认证。

(二)加大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涉农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指导落实。市气象局、应急办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加强日常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气象应急准备认证办的联系,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为抓手,落实责任,完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处置能力。

本办法由市气象局、应急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