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2008年农村民居地震安全试点工程典型示范工作计划》的通知

2020年07月28日21:02:41
发布部门: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万府办[2008]153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2008年农村民居地震安全试点工程典型示范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00八年十月八日
万宁市2008年农村民居地震安全试点工程典型示范工作计划
为提高我市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的能力,根据海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试点工程典型示范工作计划的通知》(琼震指〔2008〕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争取把2008年全市自建民居的农户纳入典型地震安全示范的范围。在地震、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按照自愿原则,选定46户新建农居工程典型示范户加以引导,通过示范户的辐射作用,以点带面,使新建农居逐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二)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农居工程技术服务机构。市地震局、建设局牵头成立农居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各镇政府牵头聘请工程技术人员加入镇农居工程技术服务站,207个村(居)委会牵头组建农居协会,充分发挥“三级”服务网络在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及时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逐步形成长期发挥作用的农村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长期为农村民居建设提供法规、技术咨询和知识普及等各种信息服务。2008年选择两个条件成熟的镇成立农居工程技术服务站,用5年时间完成各镇农居工程技术标准服务站建设。
(三)切实加强抗震设防技术的培训。对全市各镇防震减灾助理员、村民居协会会员、农村建筑工匠等进行多次抗震设防技术培训,提高农民设计施工技能,确保农居施工质量。
(四)广泛深入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宣传。通过市广播电视中心、万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万宁政务报等新闻媒体,宣传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知识;组织宣讲团、宣传车深入农村巡回宣讲和宣传,把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到农村和社区,做到家喻户晓,逐步提高农民群众建设安全家园和参与农居抗震设防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试点工程典型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赵微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宏跃和市地震局局长陈东良担任,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民居地震安全试点工程典型示范建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长陈东良兼任。
(二)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试点工程典型示范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能承担典型示范工作中应尽职责。各镇政府指派一名副镇长负责本镇农村民居地震安全试点工程典型示范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9月中旬组织各镇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和防震减灾助理员召开会议,对全市进行调查摸底,选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试点工程典型示范户,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镇政府。
(二)9月下旬对全市各镇防震减灾助理员和207个村(居)委会民居协会会员及农居建筑工匠进行为期2天的抗震设防技术培训。
(三)10月组织有关部门对镇农居工程技术服务站和村(居)委会民居协会组建服务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建立健全镇、村两级农居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发挥其作用。
(四)10月至12月,组织实施46户新建农居地震安全试点工程,确保工程质量。
(五)到12月底,在市广播电视中心举办两次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知识讲座,在万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万宁政务报发表专题文章,组织宣讲团下乡巡回讲座。
(六)12月下旬组织力量深入各镇农村,对典型示范户农居建设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市政府应把实施民居地震安全试点工程作为当前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住目前难得的有利时机,认真做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试点工程的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地震、建设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民居地震安全试点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抓好示范工程,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市级配套补助资金的投入;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
(二)加强农居工程抗震设防补助资金管理,严格审定农居工程典型示范户,对全市典型示范户的施工日期、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逐项进行造册登记,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建设的,按规定拨付抗震设防补助资金,做到先做先补,后做后补,不做不补。
(三)加强检查指导,组织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典型示范工作检查组,不定期深入农村对农居工程典型示范户进行检查和指导,发现存在问题,当场进行整改,确保典型示范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万宁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户任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