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

2020年07月21日00:22:56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发[2006]9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地质工作,全面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意义。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建国以来,我区地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我区地质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为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自治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的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地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着体制机制不顺、地勘单位缺乏活力、地质勘查投入不足、地质人才缺乏、科技创新不够、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滞后等问题,制约了地质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难以满足自治区开发建设的需要。我区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进程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地质工作,是推进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加快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工作。
(二)加强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统筹地质工作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加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工作力度,促进地质事业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坚持立足区内、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完善体制、依靠科技的原则,充分挖掘矿产资源潜力,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勘查工作,加大找矿力度,加快找矿速度,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的重大突破,为把新疆建成我国重要的石油天然气化工基地、煤电煤化工基地和有色金属、富铁矿等战略资源基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二、突出重点,加强能源矿产和重要金属、非金属矿产勘查(三)突出能源矿产勘查。重点加强塔里木、准噶尔和吐哈三大含油气盆地勘查,同时兼顾伊犁、焉耆、三塘湖等其它有油气资源前景的中小盆地勘查,切实增加石油天然气可采储量。围绕建设大型煤电煤化工基地,加快准东、准南、吐哈、伊犁和库拜等五大煤炭资源富集区勘查,兼顾南疆缺煤地区和阿勒泰地区的煤炭勘查。加强以可地浸砂岩铀矿为主的铀矿资源勘查,尽快探明一批新的矿产地。积极开展煤层气、油页岩等非常规能源资源的研究评价和勘查工作。探索和推进煤层气和煤炭、铀矿和煤炭的综合评价和勘查工作。
(四)加强重要金属、非金属矿产勘查。以国内急需、自治区具有优势的重要矿产资源为目标,按照主攻天山、深化阿尔泰山、开拓昆仑山和阿尔金山的总体布局,坚持区划、区调、物化探、勘查、科研(信息)五统一的原则,科学部署地质勘查工作,加强综合找矿,实施矿产资源保障工程。重点加强铁、铜、铅、锌、锰、铬、镍、钨、锡、金、钾盐、钠硝石等矿产勘查,兼顾稀有金属、银、锑、汞、石棉、红柱石、蛭石、膨润土、特色建材等矿产勘查。加大对重要物化探异常的查证力度,对新发现有价值的点、带、区加快开展资源潜力评价,对重要矿床加快详查、勘探,提高资源储量级别,尽快形成一批重要的矿产资源基地。
(五)做好矿山地质工作。按照理论指导、技术优先、探边摸底、外围拓展的方针,搞好矿山地质工作,延长现有矿山服务年限。开展全区主要固体矿山资源潜力调查,全面摸清现有主要固体矿山保有资源服务年限和危机程度。以成矿条件好、有资源潜力的矿山为重点,加强补充勘探,推进深部和外围找矿工作。开展共生伴生矿产和尾矿的综合评价、勘查和利用。做好矿山关闭和复垦阶段的地质工作。
(六)通过系统地质勘查工作,力争到2010年新增探明石油地质资源储量10亿吨、天然气地质资源储量5170亿立方米,预获石油地质资源储量9亿吨、天然气地质资源储量6210亿立方米;新增煤炭资源量300亿吨,煤层气资源量1680亿立方米;新增铜资源量500万吨、铁资源量3亿吨、铅锌资源量400万吨、镍资源量20万吨、钨资源量30万吨、锡资源量25万吨、锑资源量30万吨、金资源量50吨等。

三、加强基础地质调查,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增强地质工作服务功能(七)在重要经济区域、重点成矿区带、重大地质问题地区,按照多目标、多学科、多技术的要求,系统开展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等调查,重点加强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及配套的区域化探和物探工作。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在东天山等重要成矿区带实现全面覆盖,其它地区选择成矿有利地段部署。“十一五”期间,1∶5万区调完成10万平方千米,1∶25万区调完成5万平方千米,1∶20万区域重力完成4万平方千米,1∶20万区域化探完成11万平方千米。加快西天山和西昆仑山重要成矿区带1∶2.5-5万航空物探工作。
(八)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尽快完成43个山区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完成天山北坡经济带、伊犁河谷地区等重点区带的地质灾害勘查。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前期地质勘查。重点城市、重点地区、国家及自治区重点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立群专结合、群测群防为主的地质灾害防治网络体系。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地下水勘查工作。完善全区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有重点地推进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矿山环境地质和地质遗迹调查工作。
(九)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开展地质资料专项清理,推进地质资料的研究开发和综合集成,加快地质图文资料数字化步伐,充分发挥现有地质资料的作用,避免工作重复和资料浪费。建立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依法及时向社会提供地质信息服务。

四、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机制(十)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各地也要加强为当地经济社会服务的公益性地质工作。实施公益性地质调查,要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地质任务的要求,尽快建实建强自治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自治区财政支出,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运行和工作的开展。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核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家和自治区开展的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
(十一)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继续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加大对我区地质矿产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对财政部设立的新疆地质勘查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自治区设立的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专项资金,在“十五”的基础上适度增加。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收益,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自治区财政的资源税收入,也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矿产勘查。自治区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吸引社会资金进行矿产勘查,建立资源勘查开发和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对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为自治区重大项目定向配置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所得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大对本地区地质勘查工作的投入。对国家、自治区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按照市场竞争机制,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十二)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积极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国内外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各类矿山企业新建矿山或采区,必须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投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主要运用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对勘查风险大的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
(十三)培育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研究制定矿产资源勘查领域准入办法,建立有序进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建设交易平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矿产储量评估机制。
(十四)充分发挥地缘优势,积极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以周边国家特别是中亚五国为重点,以富铁矿、铜矿、镍矿、铝土矿、铬矿、磷矿等重点矿种为目标,加快前期调研,编制《中亚五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指南》,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推进中亚-中国战略性矿产资源陆上供应通道的建立。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商投资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积极引进国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广泛开展地质科学技术和地质勘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增强地质科技创新能力(十五)推进地质科技进步。编制自治区国土资源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以规划统筹地质科技发展。积极开展重大地质问题科技攻关,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地质问题研究,大力推进成矿理论、找矿方法和勘查开发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推广数字填图应用技术。开展寻找隐伏矿床的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加强新疆优势矿产成矿规律及大型、超大型矿床预测研究。加强新矿床类型的探索,拓宽找矿领域。积极开展煤层气和煤炭、铀矿和煤炭综合勘查开发利用研究。促进非常规油气资源、低品位资源、难利用资源以及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加快推进地质工作信息化,继续实施数字国土工程,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地质灾害预警中广泛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深部探测和分析测试等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积极争取和支持国家在我区实施重点地质科技攻关项目。
(十六)加强地质人才培养和开发。在自治区有关院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地质类学科建设,加强师资力量,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优化地质、地矿类专业设置,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地质类院校野外实习教学,积极鼓励和支持有关院校与有关企业、单位合作开展地质类教育。根据地质工作的实际需要,科学确定地质类学生招生规模。自治区要加大对地质类专业人才培养的投入,奖学金和资助贫困学生政策进一步向地质类学生倾斜,鼓励学生报考地质类专业,鼓励学生毕业后到地质一线就业。以重大地质勘查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依托,大力培养创新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改善野外地质工作条件,依照国家规定,对野外地质工作人员继续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政策。逐步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为稳定地质人才队伍创造良好环境。

六、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发展(十七)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创造条件,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增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找矿能力、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
(十八)切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有关政策。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自治区在落实住房改革、增加工资政策时,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执行自治区事业单位的统一政策。推进分离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办社会职能的改革。根据发展需要,加大对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基本建设和技术装备的投入。

七、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十九)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地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地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地质工作,积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目标任务并狠抓落实,强化管理和指导,及时解决地质队伍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配合与协作,加大支持力度,共同做好地质工作,努力开创我区地质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十)科学编制和实施自治区地质勘查规划。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自治区地质勘查规划,统筹全区地质工作,引导地质勘查资源合理配置。地质勘查规划的主要指标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通过年度计划、勘查项目等予以落实。自治区地质勘查规划要结合新疆实际,符合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总体要求,按程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
(二十一)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地质勘查队伍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地质勘查行业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引导,为地质勘查队伍的改革发展创造条件。完善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地质勘查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地勘单位执业档案,依法规范行业准入和退出。建立和完善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分析、评价和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发布有关地质勘查信息。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十二)强化矿业权管理。按照矿业权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据自治区地质勘查规划,科学设置探矿权,明确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积极推进矿业权交易平台和有形市场建设,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市场服务和监管制度,规范中介服务。加强对地质矿产勘查活动的巡查检查和监督,逐步建立探矿权人诚信档案。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维护地质勘查工作秩序。
(二十三)发挥地质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环境,建立鼓励地质人才创业创新的收益分配、人才使用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现有地质队伍和广大地质工作者的作用。广大地质工作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动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积极拓展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领域。继承和发扬“以献身地质事业为荣,以艰苦奋斗为荣,以找矿立功为荣”的优良传统,在新时期地质工作中再创辉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本意见,抓紧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