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16:36:24
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荆政办发[2006]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尽可能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我市位于大洪山─鄂中岩溶地面塌陷、沉降极易发区,是地质灾害多发地区之一。自2001年以来,每年因自然和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数十处,造成山体开裂、地面塌陷、地下水位下降、农田无法耕种、房屋倒塌等,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达千万元,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损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扎实细致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并制定落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对群测群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气象部门要提前做好雨情预报;建设部门要全面掌握灾害易发地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救助工作。凡国家或省里安排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有关县(市、区)都要按照相关规定安排相应配套资金,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对因人类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监测,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
各地要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合理避让、重点整治"的防治要求,切实落实有关防治制度,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
(一)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汛期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点时期,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紧密配合,密切关注汛期的气候变化,做好地质灾害趋势预测,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各地要实行24小时值班,明确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
(二)加强重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各地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地质灾害严重的县市要把地质灾害隐患点和灾害点防治责任落实到乡(镇)长和村主任,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专职或兼职监测人员,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长期监测和记录。要将地质灾害防治"明白卡"发至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使之遇灾后按照避灾线路安全撤离。地质灾害发生后,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治理恢复。国道、省道、铁路路段发生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交通、公路、铁路部门负责治理;乡、村公路发生地质灾害,由乡(镇)、村负责治理;堤坝塌岸、滑坡、水库大坝开裂等与水利设施相关的地质灾害,由当地水利部门负责治理。
(三)落实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各地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测人员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出现险情时,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在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四)落实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制度。发生地质灾害后,各地要按照《荆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荆政办发[2006]43号)的有关要求,将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灾害类型、灾害规模等内容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灾害现场进行应急调查,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作,减缓和排除险情。
三、依法行政,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力度
(一)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过去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补充完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考虑建设用地的地质条件,在项目选址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对可能产生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措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村居民点特别是搬迁选址,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提出防灾避灾的意见和建议。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地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对违反规定,未认真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或在审批环节中把关不严以及未认真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各地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政府工作重要督查内容,对各地地质灾害防治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抽查,跟踪督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