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等部门关于推进郑州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30日16:44:12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地震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局、建委、民政局、人防办《关于推进郑州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
关于推进郑州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整体防震减灾功能滞后于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市也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使城市建设与应急减灾能力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防御地震灾害等公共突发事件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5)45号)要求,结合郑州实际,现对郑州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急避难场所近期建设任务
当前和近期应急避难场建设工作的任务:由政府投资,2006年进行项目调研、论证工作准备,并在市区进行1-2个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随后在县(市)、区域范围内逐步推进。

二、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原则
(一)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科学布局。各县(市)、区地震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人防、民政、市政管理、公安和水利等部门合作,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共同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方针。
(二)宜于政府救灾和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规划时要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既要充分考虑避难场所用地及周边环境,又要考虑人口密度、建筑密度等因素,使政府宜于组织抢险救灾和安置居民及在应急时提供完备的生活保障。
(三)平灾结合。可将具有一定规模的空地、公园、街心花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改建成为应急避难、娱乐休闲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场所,平时可成为居民休闲、娱乐、健身等场所;在遇有地震、火灾、洪水、爆炸等突发重大灾害时可作为避难、避险使用,所配备的救灾设备设施能够适应应急避难的特殊需要。
(四)快速通畅。应有相关的疏散通道连接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通道至少设置两条以上,宽度应符合消防要求,并保证快速通畅,使居民可以迅速到达避难场所。
(五)多灾种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应能提供给地震、洪水、水灾、恐怖事件等多灾种共同使用。

三、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
(一)市地震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项目的审批、建设按照《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用地实际、人口分布、人口密度、建筑密度情况,以及居民疏散时的要求,将可用作应急避难场所的空地赋予避难的功能,划定为避难场所。根据用地情况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人均用地面积、服务半径等标准。属于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园、场所等应从严掌握,以免破坏。
(三)分级建设。规划时可根据场地面积、相应条件与设施功能将应急避难场所分成若干等级,如特大型、大型、中小型等。特大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进行紧急救助、重建家园和复兴城市等各种减轻灾害活动的场所;大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收容附近地区居民,使其免受灾害、伤害,在相当时期内供避难居民生活的场所;中小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附近居民的紧急避难场所和到特大型、大型避难场所避难的中转地点(临时避难场所)。
(四)保证可达性。为了使居民在发生地震等灾害后,能够迅速地到达避难场所,要尽可能地将避难场所建在居住区、办公区、商业区等人群集中的区域周围。
(五)保证安全性。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应尽量远离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核放射特品存放处,地下断层、易发生洪水、滑坡、塌方等区域,确保可为居民提供一个安全的避难空间。同时应急避难场所内应保证一定面积的平坦用地,以利于搭建临时性简易建筑及帐篷等设施。
(六)设置明显标志。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牌,为居民提示应急避难场所的方位及距离。
(七)配备应急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内可配备应急供水设施(水管、贮水池、自备水井等)、应急供电设施、应急通信设施、应急物资(食品、救灾用品、油料等类)供应处、应急卫生防疫站、应急厕所、应急棚宿区、应急指挥(调度)部、应急广播站、保卫处、消防处等。有条件的还可以配备应急直升机停机坪。

四、应急避难场所管理
(一)各级地震部门要积极依靠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定相应的应急避难场所使用的应急预案,合理分配应急场所避难人数;在发生地震等公共突发事件时,应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指挥机构,按照预先制定的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避难群众并合理安置;编制居民应急宣传手册,以及通知、疏散、引导、安置的工作程序和场地内功能设置手册,保证救灾工作有条不紊。
(二)各地按照实际情况,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的有关管理规定,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平时功能运转与应急期的使用,特别要注意场地内配置的应急设备设施等的日常维护工作。
(三)为充分发挥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功能,地震、民政部门要按照避难场所的大小,周边居民到达避难场所的距离,合理分配每个应急避难场所的避难人数,建立市级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
市地震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民政局、市人防办
二○○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