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2010年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

2020年08月11日20:10:14
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普法办函[2011]1号
各中央企业:

2006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的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五年来,各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把加强企业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推进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继续推进中央企业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法制教育在推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国资委普法办决定,在“五五”普法结束后,表彰一批在2006-2010年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类别及范围

(一)2006-2010年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参评对象为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以及各级普法办公室和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二)2006-2010年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参评对象为在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2006-2010年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

2.保障机制完善。普法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按时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

3.宣传教育活动丰富,监督检查落实到位。有本企业“五五”普法规划,年度有工作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化,坚持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充分调动企业职工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普法监督检查制度,对普法落实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4.普法成效显著。通过普法,企业领导人和全体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逐步完善,法律事务机构健全、人员充实。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审核把关率高,没有因违法行为产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国有资产损失。

(二)2006-2010年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在实施“五五”普法规划过程中,能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企工作,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本企业改革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3.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坚持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各中央企业拟推荐的2006-2010年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由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按照评选要求和分配名额进行评选推荐,报国务院国资委普法办审批。

各中央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系统相应的评选表彰活动。

(二)评选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此次评选工作对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2.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走群众路线,按照评选程序,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逐级审批上报。

3.评选对象要有广泛代表性。评选工作要面向全体干部员工,适当向基层干部、工作人员和基层单位倾斜。

4.确保评选质量。各中央企业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精心组织好推荐工作,保证各项推荐人选的质量。对推荐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可采取适当方式公示。

5.认真填写审批表。各中央企业要认真填写《2006-2010年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推荐表》、《2006-2010年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1、附件2)。推荐表、审批表及先进事迹材料(1000字以内)各一式3份,于2011年3月11日前报送国务院国资委普法办公室,并同时报送电子版。有关样表可在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政策法规局子站上下载(www.sasac.gov.cn)。

四、表彰办法

此次评选出的中央企业“五五”普法先进单位,由国务院国资委授予“2006-2010年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出的中央企业“五五”普法先进个人,由国务院国资委授予“2006-2010年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五、组织领导

本次评选表彰活动由国务院国资委普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国务院国资委普法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批,政策法规局负责日常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范英敏 010-63193261 fanym@sasac.gov.cn

周艺燕 010-63193570 zhouyy@sasa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邮政编码:100053

附件:1. 2006-2010年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推荐表

2. 2006-2010年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推荐表

3. 填表说明

国务院国资委普法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1

2006-2010年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推荐表

先进单位:



送审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先进单位名称
 所属集团公司名称
 
单位基本情况和普法工作主要成绩:
(可另附材料)
申报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送审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资委普法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2006-2010年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推荐表

所在单位: 



送审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单位及职务
 政治面貌
 
主要事迹:
  (可另附材料)
申报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送审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资委普法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填 表 说 明

一、关于附件1的填表说明

1.封面的“先进单位”一栏填拟推荐单位的企业或机构名称;“送审单位”一栏填集团公司名称。

2.“单位基本情况”是指拟推荐单位的成立时间、资产情况、职工人数、主要业务或职能等简要信息,不超过500字。

3.“申报单位意见”一栏可由先进单位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填写,也可按照集团公司的特别要求填写。

4.“送审单位意见”一栏请集团公司填写,并加盖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普法办公章。

二、关于附件2的填表说明

1. 封面的“所在单位”一栏填拟推荐的先进个人所在企业或机构名称;“送审单位”一栏填集团公司名称。

2.“申报单位意见”一栏可由先进个人的所在单位填写,也可按照集团公司的特别要求填写。

3. “送审单位意见”一栏请集团公司填写,并加盖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普法办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