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30日10:48:21
发布部门: 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文号: 国粮办展[2011]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1-2012年度)的规定,为做好2011年度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拓宽统计渠道

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数据是做好粮食仓储、物流建设管理工作的基础。为进一步增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满足项目储备库建设等工作需要,我局在征求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粮食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对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指标体系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包括:增加了项目储备库方面的内容,如项目批准单位、文号,建设性质,项目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等,并将前期项目纳入统计范畴;对项目类别重新进行了划分;细化了项目投资构成及来源;增加和细化了建设内容及规模。修订后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软件从2011年度统计开始实施。2011年度粮食仓储设施统计仍按原指标体系和统计软件填报。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早部署和培训,做好本年度统计工作。在统计过程中,要创新统计方法,不断扩大统计覆盖面,特别是要督导安排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加快投资执行进度并严格按要求填报投资统计数据,力争全面、准确地掌握本辖区内粮食企业的基础数据,更好地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服务。

二、加强数据审核,保证数据质量

要进一步提高依法统计意识,严格执行统计制度,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统计中要避免漏报、重复填报,保证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数据的审核把关,保证数据真实可靠。经逐级汇总上报的统计数据必须经本省(区、市)粮食局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

三、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做好统计工作

(一)统计对象

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对象为各类从事粮油储藏业务的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经营企业,且自有仓房容量大于1000吨或油罐罐容大于50吨的企业。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对象为各省(区、市、公司)辖区内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储存、中转、加工、检测等业务,在2011年度发生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粮食流通企业。

(二)统计分工

原则上,两项统计实行属地管理,统计对象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并由相关部门汇总后上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的直属及控股企业由上述单位各自统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发文明确上收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统计。

(三)统计软件下载

企业和各级汇总单位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的仓储管理和设施建设栏目下载软件。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软件需重新下载;粮食仓储设施统计软件可以继续使用上一年度的统计软件。使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联系。为便于开展工作,请各省(区、市、公司)将负责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的处室、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及其联系电话于2011年12月底前报送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四)时间要求

本年度统计截止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请各省(区、市)及相关单位于2012年3月4日前将汇总数据报送至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五)报送要求

各省(区、市)及相关单位报送的统计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正式文件(文后附分析报告及数据报表),由软件生成的统计数据上报文件电子文本,分析报告的电子文本。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分析报告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分析报告要分别撰写。粮食仓储设施统计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本均须通过机要渠道交换,不得使用电子邮件和普通邮递方式传送。

(六)联系方式

1.粮食仓储设施统计

联 系 人:李梁,联系电话:010-63906904/6909(传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909,邮编:100038。

2.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

联 系 人:杨道兵、王业东。

联系电话:010-63906941/6945/6934(传真)。

电子邮箱:ssc@chinagrain.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904,邮编:100038。

附件:1.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统计报表

2.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基础报表

3.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统计指标解释

4.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

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统计报表

企业代码:

企业详细名称:

表号:gl 17 表

企业详细地址:  省(市)  地区(市) 县(市)

制表机关:国家粮食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性质: 法人代表: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221号

隶属关系: 经营范围: 20年度

有效期至:2012年12月

粮库相关情况计量单位本年度数量仓容基本情况计量单位本年度数量机械设备情况计量单位本年度数量
一、占地面积平方米 一、有效仓容有效仓容合计 一、保粮设备烘干设备设备数量 
二、库区数其中:低温和准低温仓容 烘干能力吨/小时 
三、从业人员 1.平房仓98年前建 年实际烘干粮食数量 
 其中:粮油保管员 98年及以后建 装备环流熏蒸系统仓容量 
 粮油质量检验员 2.浅圆仓98年前建 装备粮情测控系统仓容量 
四、储粮药剂公斤 98年及以后建 实现机械通风仓容量 
 其中:熏蒸剂公斤 3.立筒仓98年前建 谷物冷却机 
五、铁路专用线 98年及以后建 通风机 
 其中:有效长度 4.楼房仓98年前建 二、进出仓设备输送机 
六、专用码头泊位数量 98年及以后建 其他移动式设备 
总吨位 5.地下仓98年前建 清理设备 
七、散粮中转设施1、接收能力吨/小时 98年及以后建 汽车衡 
  其中:火车吨/小时 二、简易仓容 运粮设备汽车 
汽车吨/小时 三、需大修仓容 火车皮 
船舶吨/小时 四、待报废仓容 船舶 
2、发放能力吨/小时 五、主要附属设施 (一)罩棚平方米 三、检化验设备台套数台(套) 
  其中:火车吨/小时  (二)地坪平方米 经营情况粮油经营量 
汽车吨/小时 六、油罐总罐容(吨) 油罐个数(个) 其中:粮油散进散出量 
船舶吨/小时 油脂接收能力(吨/小时) 油脂发放能力(吨/小时) 备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附件2: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基础报表



企业代码:

表号:gl 18 表

企业详细名称:

制表机关:国家粮食局

企业详细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区)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邮政编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221号

隶属关系: 中央企业(  ) 地方企业()

20  年度 有效期至:2012年12月

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类别: 粮油储备库项目( )粮食物流设施项目( )仓房维修改造项目( ) 粮食检验检测项目( )其他项目( )           
二、项目名称:  三、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单位: 四、批准(核准、备案)文号:  
五、项目单位性质: 国有及国有控股( ) 民营( ) 外资( ) 六、建设性质: 新建( ) 扩建( ) 改建( )    
七、项目进展: 前期项目( ) 在建项目( ) 竣工项目( ) 其中:本年度新开工项目( )             
八、项目施工单位:    九:项目设计单位:十、项目监理单位:  
投资情况(万元)投资类别投资合计按构成分按投资来源分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其他费用财政性资金其中: 银行贷款利用外资自有资金其中:其他投资
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退城进郊
置换资金
一、项目总投资            
二、上年累计完成投资            
三、本年度完成投资            
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内容计量单位建设规模新增能力建设内容计量单位建设规模新增能力
一、新建仓容万吨  其中:铁路罩棚平方米  
其中:成品粮应急储备仓万吨  八、地坪 平方米  
1.平房仓万吨  九、散粮中转能力-  
2.立筒仓万吨  接收能力吨/小时  
其中:钢板筒仓万吨  发放能力吨/小时  
3.浅圆仓万吨  十、机械设备 台套  
4.其他仓型万吨  1.保粮设备 台套  
二、新建油罐万吨  2.烘干设备 台套  
三、维修改造仓容万吨   烘干能力 吨/小时  
其中:大修仓容万吨  3.进出仓设备台套  
四、维修改造油罐万吨  4.地中衡 台套  
五、粮食专用码头:-  5.运输设备 -  
泊位个数    散粮汽车  
吞吐能力万吨   散粮火车皮  
六、铁路专用线   散粮船舶  
其中:铁路专用线有效长度  6.检化验设备台套   
七、罩棚平方米  十一、办公、业务用房平方米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备注:标注“( )”的栏目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中打“√”(使用软件时点击所选栏目);一个项目填写一张报表。

附件3:

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统计指标解释

1.企业代码:填写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给出的代码。

2.企业性质:指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填写“国有”、“外资”或“民营”。其中,国有控股、国有独资和国有企业填写“国有”;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填写“外资”;国内资本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以及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填写“民营”。

3.隶属关系:填写上级主管部门或产权隶属单位,无主管部门或产权隶属单位,则填写“无”。

4.经营范围:指企业目前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填写“仓储”、“购销”、“加工”或“其他”。其中,以粮食储存为主的填写“仓储”,以粮食收购、贸易为主的填写“购销”,以粮油加工为主的填写“加工”,除此以外的填写“其他”。

5.统计对象: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粮油储藏业务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粮油购销、储存、加工企业,且自有仓房容量大于1000吨或油罐罐容大于50吨的企业。

6.占地面积:指企业的仓储业务用地面积。包括仓房、地坪等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及与仓储有关办公、检验等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占用的土地面积。以上土地含自有土地和租期10年以上的租用土地面积。

7.库区数:填写统计时点企业拥有的包括主库区在内的库区数量。此处所说库区是指企业自有或通过租赁等方式用于粮食收购、整理、储存等作业,有一定封闭措施,相对独立的粮油储存区域。企业为管理方便而人为地将连成一片的粮油储存区域划分为几个管理区的,不能作为独立的库区进行统计。单位:个。

8.从业人员:指在企业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量。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完全退休的职工。企业从业人员反映了本企业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粮油加工企业仅填报从事粮油仓储工作的人员数量。

9.粮油保管员:填写统计时点企业从业人员中专职从事粮油保管工作的人员数量。单位:人。

10.粮油质量检验员:填写统计时点企业从业人员中专职从事粮油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数量。单位:人。11.储粮药剂:填写统计年度内储粮药剂实际使用量。储粮药剂指在粮食储藏过程中,用于防治危害储粮、储粮设施设备的害虫、螨类和有害微生物的药剂。储粮药剂包括熏蒸剂、防护剂、空仓与器材杀虫剂等。单位:公斤。

12.铁路专用线:指产权归本企业所有,由企业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主要为本企业粮油运输服务的铁路岔线。

13.有效长度:指能够停放车辆进行装卸作业的铁路专用线长度。

14.专用码头:指产权归本企业所有,由企业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主要为本企业粮油运输服务,且能够停放100吨及以上级别船舶的码头。

15.接收能力:指企业通过卸粮坑等固定设施或吸粮机等固定及移动设备将粮食从运输车辆、船舶等卸载入仓的设计能力。

16.发放能力:指企业通过备载仓、吸粮机或装车(船)机等固定设备装载粮食至运输车辆、船舶等的设计能力。

17.有效仓容:指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仓储设施与设备的基本要求,能够达到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仓容。

18.仓容:指仓房设计储存粮食的能力。按设计仓容填写,无法取得设计仓容的,按以下方法计算仓容:

散装平房仓仓容计算公式:建筑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容重×93%。

包装平房仓仓容计算公式:建筑面积×堆包高度×粮食容重×70%。

筒状粮仓仓容计算公式:[3.14×内径半径2×装粮高度+漏斗锥体体积]×粮食容重。

粮食容重统一按750kg/m3。

19.平房仓:用于储存粮食且满足储粮功能要求的单层房式建筑物。

20.浅圆仓:用于储存粮食且满足储粮功能要求,仓内直径一般在20米以上,仓壁高度与粮仓直径之比小于1.5的筒式建筑物。

21.立筒仓:指用于储存粮食且满足储粮功能要求的除浅圆仓之外的筒式建筑物。

22.地下仓:建于地面以下或三分之二储粮体积在地面以下的、用于储存粮食且满足储粮功能要求的仓房。主要有:岩体地下仓(如平洞仓、立洞仓)和土体地下仓(如窑洞仓、喇叭仓)等。

23.低温仓房:指具有特殊隔热密闭措施,配备了人工制冷源(包括空调、谷冷机或其他制冷设备等)能够实现低温储藏的仓房。低温储藏指粮堆平均温度常年保持在15℃及以下,局部最高粮温不高于20℃的储粮方式。

准低温仓房:指具有隔热密闭设施、人工制冷源(包括空调、谷冷机或其他制冷设备等)能够实现准低温储粮的仓房。准低温储粮指粮堆平均粮温常年保持在20℃及以下,局部最高粮温不高于25℃的储藏方式。

24.简易仓:填写简易仓的仓房容量。简易仓指封闭式的用于储粮的简单建筑物,包括罩棚仓、拱棚仓、钢化玻璃仓、钢板pvc仓等。单位:吨。

25.需大修仓容:指未到使用年限或已超过使用年限但经鉴定主体结构仍可使用,符合《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ls/t8004-2009)维修基本要求,需要进行仓房结构,或三分之一以上墙体、屋面、地面、门窗等维修,以保证储粮安全的仓房容量。单位:吨。

26.待报废仓容:指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结构出现损坏,已经不能安全储粮且没有维修价值的仓房容量。单位:吨。

27.罩棚:指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仅有防日晒雨淋功能的货棚,包括铁路罩棚。

28.地坪:指库区内已进行硬化处理的地面面积,包括库区道路、晒场、仓间地坪等。

29.烘干设备能力:指用于粮食烘干的设备的设计能力。单位:吨/小时。

30. 其他移动式设备:包括清仓机、打包机、补仓机、吸粮机、扒粮机等各类移动式大中型粮机设备。

31.汽车衡:仅统计称重能力在30吨及以上的汽车衡台数。

32.运粮设备:包括企业自备用于粮食运输的汽车、火车和船舶等运输工具。其中汽车仅统计载重量5吨及以上的汽车。

33.油罐罐容:填写企业拥有的单罐罐容1吨以上的油罐罐容之和。单罐容量按照设计容量或标定容量计算。如未进行标定或设计容量不详,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圆柱体油罐容量计算:油罐容量(吨)=油罐底面积(m2)×油罐柱高(m)×0.9×0.9。

卧式油罐、油槽、地下油罐等异型油罐,可按照安全储存的最大容量填写。

34.检化验仪器:指企业拥有的用于粮食品质检验的仪器设备。包括:扦样器、分样器、谷物选筛、害虫选筛、容重器、电热烘箱、水分快速测定仪、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电动粉碎机、超级电动粉碎机、粮食粘度测定仪、培养箱(发芽箱)、面筋测定仪、降落数值仪、实验磨粉机、电动粉筛、磁性金属测定仪、粉质仪、拉伸仪、吹泡示功仪、实验和面机、面团醒发箱、面包馒头成型机、实验焙烤箱、面包馒头体积测定仪、凯氏定氮仪、脂肪测定仪、纤维素测定仪、近红外粮食品质分析仪、油脂烟点测定仪、罗维朋比色计、黄曲霉毒素测定仪、天平、分析天平、水浴锅、电炉、马福炉、振荡器、离心机、蒸馏水器、电冰箱、物理显微镜、化学检验玻璃仪器、生物显微镜、白度仪、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氨基酸自动分析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薄层扫描仪、荧光分光光度计以及其他价值2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35.粮油经营量:填写企业本年度粮油购进量和销出量总和。

附件4: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主要指标解释

1.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指在粮食流通中处于基础地位,发挥公共服务性作用的粮食收购、储存、中转、销售、检测和信息处理等设施和设备,主要包括粮食仓房、油罐、物流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不含粮油加工设施。

2.项目名称:指项目办理立项审批(备案、核准)手续时使用的名称,如无具体项目名称,可填写建设单位名称。

3.项目批准单位:项目批准(备案、核准)的最高机构名称。

4.批准文号:项目批准(备案、核准)的最终批准文件的文号。

5.项目类别:指按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的项目名称的所属类别。

6.粮油储备库项目:指以建设平房仓等粮食储备仓容为主的项目,以及收发和储存散装食用植物油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退城进郊”异地重建的项目。

7.粮食物流设施项目:包括筒仓、浅圆仓、砖圆仓等粮食仓房和铁路专用线、粮食专用码头、输送栈桥、铁路罩棚、地坪等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运输工具等设备购置项目。

8.仓房维修改造项目:指对已有的储粮仓房(油罐)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修缮和技术改造的项目。

9.其他项目:指粮油储备库、粮食物流设施、仓房维修改造项目未包含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军粮供应建设,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应急成品粮油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建设、改造及快速中转设施设备配套项目。

10.前期项目:指在统计年度截止时点已纳入省级专项规划,并已完成立项或核准手续及初步设计,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方面手续齐全,地方配套和企业自筹资金已经基本落实,但未开工形成实物工程量的项目。

11.竣工项目:指在统计年度截止时点已按有关要求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项目。

12.本年度新开工项目:统计年度内竣工和在建项目中,在统计年度内新开工建设的项目。

13.项目施工单位:指通过招标确定的主体工程或设备安装企业(须填写企业全称)。

14.建筑安装工程: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和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在安装工程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15.设备工器具购置:指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固定资产的标准按财务部门规定。

16.其他费用:指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购置以外的投资额。

17.中央财政:指中央财政中有国家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投资和更新改造拨款投资,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投资。

18.地方财政:指地方财政中有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投资和更新改造拨款投资,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投资。

19.银行贷款:指报告期内向银行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借款。

20.利用外资:指报告期内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国外资金(折合成人民币),包括统借统还、自借自还的国外贷款,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资,以及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等。

21.其他投资:指在报告期内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22、上年累计完成投资:指项目自开始建设至统计年度开始时点前一天累计完成的投资额。

23.本年度完成投资:指项目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24.建设规模:指项目批准(备案、核准)各类设施的设计总规模。

25.新增能力:指各类设施竣工验收后新增加的设计能力。

26.成品粮应急储备仓:指专用于存储成品粮并装备相关输送、码垛等机械设备的低温或准低温仓房。

27.钢板筒仓:指储存粮食散料的钢结构直立容器,平面以圆形为主。主要形式有焊接钢板、螺旋卷边钢板、螺栓装配波纹钢板、螺栓装配肋形钢板、螺栓装配肋形双壁及装配钢结构框架式等。

28.大修仓容:指进行大面积防水或防潮、结构、地面、墙体、门窗等维修的仓容。

29.保粮设备:指通风、熏蒸、粮情测控、谷物冷却等设备。

30.进出仓设备:指粮食进出仓使用的输送、清理设备。
二、填报说明

1.隶属关系分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两类,外资企业按项目所在地地方企业填报。

2.填报单位除中央企业外,其他企业(包括外资企业、跨地区的地方企业)的项目原则上按属地化填报。由两家以上企业合资建设的项目,原则上由股权最大的企业填报。

3.项目类别请按照该项目在履行立项审批(含核准、备案)程序时确定的项目名称分类填报。没有名称或批复名称不明确的按主要建设内容判断归类。例如,某项目建设内容有新建平房仓、立筒仓、油罐、批发市场、铁路专用线以及检测中心、信息中心等,如其履行立项审批程序后主管部门批复(备案)的项目名称为“xxx粮食物流中心”项目,则该项目类别应填入“粮食物流设施项目”一栏,如其批复(备案)的项目名称为“xxx储备粮库项目”,则应填入“粮油储备库项目”一栏。

4.投资情况中,按投资用途分的投资合计数与按投资来源分的投资合计数应一致。

5.填报单位有2个及以上项目时,一个项目填写一张基础报表。

6.单个企业填报统计软件的企业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填报统计软件的汇总版并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