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年12月12日12:19:18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余府办字[2007]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基础测绘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的公益性事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础测绘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基础测绘成果的质量和利用率,促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避免重复测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㈠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基础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基础测绘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切实解决好测绘工作中存在的监管不到位、重复测绘、坐标系统不统一等问题。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力度,提高测绘依法行政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测绘工作。
㈡搞好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的实际,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积极开展基础测绘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会同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基础测绘规划规定的原则和任务要求,做好年度计划的编报。
㈢完善测绘投入机制。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将基础测绘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做好规划、计划和预算投入的有机衔接,保证基础测绘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财政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㈣搞好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项目认证和组织实施工作,严格履行项目申报、论证、立项等程序。有关部门在基础测绘项目批准立项的同时应当书面征求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对项目质量和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主动参与各级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基础测绘项目招投标与成果验收,把好测绘市场准入关和质量关,提高基础测绘项目质量和实效。
㈤严格测绘基准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坐标系统。无特殊情况,一个城市不允许建立独立坐标系统。针对我市在使用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存在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年底前全部转换为全国统一的坐标系统(平面为1980年西安坐标系,高程为1985年高程基准),各级测绘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落实。确需使用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的,要按规定程序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㈥建立和完善基础测绘成果共建共享机制。为建立全市基础测绘成果共建共享机制,避免重复测绘,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各承担基础测绘项目单位应认真落实基础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原已完成的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资料副本应在本年度内全部汇交本行政区域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㈦认真抓好基础测绘项目备案制度的落实。对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E级以上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测量,四等以上三角测量、导线测量、水准测量;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各种比例尺的地形测量、地籍测绘等各类基础测绘项目在项目合同签订或指令性计划书下达后20日内,测绘单位应主动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无证测绘、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测绘和测绘项目压价竞争、层层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基础测绘项目备案制度工作的落实作为测绘单位年度注册工作考核内容。
㈧加快“数字新余”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建设步伐。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突出应用、阶段发展、共建共享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由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体系、数据交换网络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组织机构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组成的“数字新余”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推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二○○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