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18:20:25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6]56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反映了全省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是“十一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省人民为之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确保《纲要》顺利实施,完成《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对今后五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轨道、走上社会和谐之路,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切实做好《纲要》实施工作,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发〔2006〕29号)的精神,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将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
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应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调控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保障《纲要》顺利实施。
(一)明确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充分体现政府与市场在《纲要》实施中的不同功能,对涉及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落实责任主体。依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同时,将耕地保有量、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三个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或有关行业。
(三)突出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把握科学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并从规划、指标、政策、项目、改革等方面进行落实,切实保障《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顺利完成。
二、责任主体及工作分工
按照上述原则,明确落实《纲要》提出的约束性指标、重大工程、重大改革、重要规划的责任主体及其工作分工。具体如下:
(一)约束性指标
《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规效力,各设区市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确保完成。
1.约束性指标的责任部门
国家下达的三大约束性指标:
耕地保有量。(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省经贸委牵头)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省环保局牵头)
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约束性指标:
森林覆盖率继续保持全国前列。(省林业厅牵头)
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以下,全省总人口控制在3678万人以内〈不含流动人口〉。(省人口计生委牵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提高到80%。(省卫生厅牵头)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达到500万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2.建立约束性指标的公报制度
每年定期公布全省和各设区市耕地保有量情况。(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配合)
每年定期公布全省和各设区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情况。(省经贸委牵头,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配合)
每年定期公布全省和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情况。(省环保局牵头,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配合)
3.建立约束性指标考核制度
将约束性指标纳入各设区市、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并将耕地保有量、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等指标纳入对各设区市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省委组织部、人事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统计局配合)
(二)重大工程
对《纲要》确定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中的重大建设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根据项目性质,区分投资主体,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做好统筹协调。
1.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程
实施“良种工程”、动植物保护工程和林业“三五工程”;建成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和农产品出口基地;推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推进农业“五新”工程建设;促进农业标准化,建立健全农产品准入机制。(省农业厅牵头,省农办、发展改革委、林业厅、海洋渔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巩固提高普及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对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课本和寄宿生活费补助,对所有农村学生免收杂费。实施农村教师培训计划,鼓励城市各单位智力支农,实行城市教师到农村支教交流制度。(省教育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省卫生厅负责)
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建立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新型合作医疗补助制度。(省人口计生委负责)
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省广电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继续实施年万里农村路网工程;推进农村渡改桥和农村公路通班车工程。(省交通厅负责)
推广普及农村沼气。(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办、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省经贸委牵头)
继续实施“造福工程”。(省农办牵头)
实施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示范工程。(省建设厅牵头)
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省文化厅、科技厅、卫生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继续实施水利“六千”工程。(省水利厅牵头)
实施年十万亩旱片整治工程、沃土培肥工程、耕地修复工程和防治耕地环境污染工程。(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搞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负责)
2.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工程
国家级福厦沿海地区信息产业基地建设。(省信息产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等配合)
湄洲湾和厦门海沧石化基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贸委配合)
大力发展汽车、修造船、飞机维修、工程机械、机电设备、环保设备等,提高信息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及环保技术等运用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振兴装备制造业。(省经贸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配合)
提升有竞争优势的传统产业,培育产业集群。(省经贸委牵头)
实施100项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3.海峡西岸服务业发展建设工程
规划建设一批现代物流园区;推进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物流技术标准化体系建设;支持区域性或行业性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省经贸委牵头)
推进商贸、餐饮、交通运输、邮政等传统服务业的改组改造。(省经贸委、交通厅、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发建设闽北、闽东、闽南、闽西四大旅游产业集群;培育旅行社等大中型骨干旅游企业。(省旅游局牵头)
建立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省建设厅负责)
加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支持省外及境外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银监会福建监管局、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保监会福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设便民利民社区服务网点。(省民政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海洋强省建设工程
建设特色鲜明的海水养殖基地、海洋制造业基地、滨海旅游基地以及海洋科技创新和教育基地。(省海洋渔业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海峡西岸现代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建设工程
建设福州、厦门等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温福、福厦、厦深、龙厦和向莆等快速铁路通道;改造提升横南、鹰厦、外福、漳龙、赣龙和漳泉肖铁路;支持利用多元化投资建设一批铁路专用线;启动建设武夷山机场二期工程和厦门高崎国际机场三期,续建三明支线机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建设厦门国际航运枢纽港和福州、湄洲湾(南、北岸)主枢纽港,发展宁德港和漳州古雷港;建设龙岩至长汀、浦城至南平、泉州至三明、永安至武平、宁德至武夷山(闽赣界)高速公路,福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莆田至秀屿、武夷山至邵武高速公路,以及中心城市绕城高速公路等;建设厦门东部跨海通道、福州湾边大桥、泉州晋江大桥、厦门公铁大桥、平潭海峡大桥、厦漳跨海大桥,以及市县行政中心通往高速公路、机场、沿海港口和重要旅游景区等重要交通枢纽的主要公路。(省交通厅牵头)
加快海空港口岸开放,申报设立部门新口岸。(省口岸与海防办牵头,省交通厅配合)
6.能源保障体系建设工程
建设福建LNG总体项目一期、福建核电站一期、宁德电厂一期、可门电厂一期、江阴电厂一期、后石电厂7号机组、罗源火电厂一期、宁德电厂二期、华能福州电厂三期、可门电厂二期、南埔电厂二期、龙岩坑口电厂二期、石狮鸿山热电厂和永安电厂、漳平电厂‘以大代小’改造项目;建设仙游抽水蓄能电站、尤溪街面水电站、宁德洪口电站项目;建设平潭风电二期、漳浦六鳌风电二期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全省500千伏大环网和220千伏输变电系统建设;建设沿海重负荷区500千伏主网架向闽西北延伸电网工程和中心城市500千伏变电站。(省电力公司负责)
建设一批规模化煤炭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能源供应渠道和能源生产供应基地,建设煤炭中转储备基地,争取国家布点建设大型石油储备基地和规划建设沿海输气(天然气)、输油(成品油)管道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7.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工程
建设江海堤防、蓄水调水、水利除险保安、渔港(避风港)、沿海防护林和生态公益林、森林火灾防治、农林牧渔病虫害防控、灾害性气象预警救援、地震灾害预警救援、地质灾害预警救援等防灾减灾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局、林业厅、国土资源厅、气象局、地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数字福建”建设工程
建设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推进“三网融合”;完善政务信息网;完善信息标准体系;推进“数字城市”、“数字社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信息产业厅、广电局、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海峡西岸城市群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完善城区路网,打通主要交通阻塞点,提高城市道路建设标准;建立以公交为主,各种交通运输配合的城市交通体系;建设城镇供水水源工程、跨流域引水工程;继续建设县级以上城区排涝工程;发展城市管道供气;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新建、续建一批公共人防工程和人防地下指挥所以及人员掩蔽、物资储备和干道、连接通道等工程。(省建设厅牵头,省交通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人防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绿色海峡西岸”建设工程
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建立一批生态功能保护区;强化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推进沿海防护林体系、绿色通道与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设;“五江两溪”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强化对重点煤炭开采区和其他矿产资源开采区的综合整治,推进主要江河水源地、严重水土流失区和生态脆弱区的综合治理与生态重建;开展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推进生态城市、绿色社区、生态村镇建设;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近海污染治理;组织实施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试点工程。(省环保局、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厅、林业厅、农业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创新型省份建设工程
抓好下一代网络通讯技术、大型应用软件、卫星数据应用等信息技术,生物芯片、生物新药及疫苗、分子遗传标记育种等生物技术,光电子材料、纳米材料、催化材料、高性能结构材料等新材料技术,以及节能与新能源、海洋与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研究开发;实施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科研中试基地、企业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加强科技馆等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继续办好中国?福建项目成果交易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12.教育发展与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推进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完善国家和社会资助贫困学生制度;建设一批职业院校及区域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推进重点建设高校和重点学科建设。(省教育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再就业培训工程;实施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111工程”和各学科人才“155专家工程”;加快人才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人才市场“1211工程”。(省人事厅牵头,省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文化强省建设工程
加强文物、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基础设施;加快建设社区、乡镇文化设施;加强中心城市综合性大型文化设施建设;建成昙石山遗址博物馆、福建大剧院、省广播电视中心等重大工程;建成50个有影响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省文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兴建一批体育馆、田径场、游泳池、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和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筹办2008年全国农民运动会。(省体育局牵头)
14.社会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实施城市医务人员定期定点下派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疗支农制度;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省卫生厅牵头)
实施年百所乡镇卫生院改造工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省经贸委牵头)
15.闽台港澳合作交流平台建设工程
加快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和海峡两岸(三明)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建设;建设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园区、海峡两岸(福建)农产品物流集散中心、农业科教信息交流中心、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农业防灾减灾预警中心、种苗研发与繁育中心;办好海交会、台交会、花博会、旅博会、纺博会、鞋博会等经贸洽谈活动,以及闽南文化节、妈祖文化旅游节、海西论坛、客家祭祖等文化交流活动;加大口岸基础设施和查验设施建设力度。(省台办牵头,省外经贸厅、农办、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旅游局、口岸与海防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闽港联合招商、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发展、金融、贸易、中小企业、旅游、物流业、人才等八大合作平台建设和闽澳商务、中小企业、旅游和服务业四项合作。(省外经贸厅牵头)
16.海峡西岸和谐社会建设工程
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逐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提高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和“五保户”供养水平;实施爱心护理工程,加强社区养老服务、医疗救助等面向老龄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和工资管理体制。(省人事厅负责)
推进“平安福建”建设。(省综治委、省委政法委负责)
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预警救援体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省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大改革任务
对《纲要》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项改革的进度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不失时机地加以推进。
1.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强化机关效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编办、效能办、监察厅、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出资人制度和授权经营方式,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业绩考核、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制度建设;推动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积极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资产重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省国资委、经贸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完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推行国库集中统一收付制度;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推进政府采购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地方税收政策,强化财税收入征管;推动优质企业境内外上市,积极稳妥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投资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推行业主法人招标和代建制;推行政府投资公示制度和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建立严格有效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建设厅、经贸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农村改革。基本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任务;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完善工作;改革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创新农村工作机制;稳妥推进乡镇区划调整。(省农办牵头,省编办、监察厅、财政厅、农业厅、教育厅、林业厅、交通厅、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立非经营性用地公开供地机制;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调控,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深化土地、水、电、矿产等紧缺资源的价格改革和管理;加快现有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与主管政府机构的脱钩和改制;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产品质量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物价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完善非公经济发展环境。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全非公有制企业项目对接、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对外合作、人才培训等服务体系;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建立健全进出口预警机制、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和反技术壁垒工作机制;建立高效的“大通关”协调机制,完成电子口岸建设。(省经贸委、外经贸厅、口岸与海防办牵头,省财政厅、人事厅、工商局、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要规划任务
1.规划制度。建立健全“三级三类”规划编制审批、组织实施和评估检查长效工作机制和规范化工作程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专项规划。制定和落实各年度的省重点专项规划编制计划,抓好省重点专项规划的衔接报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省重点专项规划的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区域规划。适时编制必要的区域规划,以区域规划统筹安排和优化调整生产力布局;按照国家的部署,牵头组织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等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要以《纲要》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落实,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负责或牵头部门要组织制定工作计划,结合省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实施意见,报送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认真履行职责,真抓实干,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纲要》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三)加强跟踪分析,适时进行中期评估。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对《纲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加强督促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报告各年度《纲要》实施进展情况。在《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期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