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优势产业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

2020年07月29日03:41:41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州市优势产业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
2005.01.21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优势产业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优势产业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元月二十一日
赣州市优势产业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有关单位积极参与赣州市优势产业技术标准的研制,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和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政策法规等“十大体系”实施意见》(赣市发1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我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的单位的资助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优势产业技术标准研制”是指技术标准(含赣州市技术规范,下同)研制单位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创新能力或自主知识产权对赣州市优势产业实施技术标准制订或者修订的过程。
第三条凡在赣州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技术标准研制资助。
第四条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的范围包括:
(一)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国际标准研制;
(二)国家标准研制;
(三)行业标准研制;
(四)地方标准或赣州市技术规范研制。
第五条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经费按照“受益原则”由市、县两两级共同负担,从财政设立的技术标准资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资助条件、额度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技术标准研制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赣州市的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提升赣州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研制;
(四)有利于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身健康安全和城市环境;
(六)属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配套标准的研制。
第七条申请资助单位应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赣州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请表》;
(二)标准立项报告及预算说明;
(三)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的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其它有关材料。
第八条技术标准研制资助额度为:
(一)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研制项目不高于10万元;
(二)国家标准研制项目不高于8万元;
(三)行业标准研制项目不高于5万元;
(四)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不高于3万元。
第三章受理、审批和验收
第九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常年受理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请。
第十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对已受理的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共同决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
第十一条经批准获资助的技术标准研制项目,在项目研制阶段,先向申请单位按批准的资助金数额支付50%;其余50%待项目完成,并经标准主管机构依法发布该标准后支付。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管理意见规定条件的;
(二)研制项目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赣州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资助的。
第十三条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当自接受资助之日起1年内完成资助研制项目(以标准发布机构颁发标准计算);逾期未完成的,可以申请延期1年。
第十四条接受资助的单位逾期未完成研制项目、又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被批准,或者延期1年后仍未完成研制项目的,分别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完成研制项目起草工作报标准发布机构发布的,停止资助;
(二)研制项目尚未报标准发布机构发布的,停止资助,并追回已经支付的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资助的技术标准研制项目经标准主管机构依法发布后,被资助单位应提交完成情况报告和标准主管机构依法发布该标准的有关材料,经市标准化部门核准后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支付其余的资助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与被资助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被资助单位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保证专款专用,并实行报账制。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对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及评审专家必须对技术标准资助工作高度负责,如发现不作为或弄虚作假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