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实行生猪机械化定点屠宰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20:08:43
发布部门: 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漳政[1998]综172号

为完善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提高管理水平,规范肉品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结合全市实际,决定在市区实行生猪机械化定点屠宰。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实行生猪机械化定点屠宰。市政府确定市食品肉联厂开设市区机械化定点屠宰场,经营生猪屠宰业务。市区原有的屠宰场(点)应于1998年11月20日前自行关闭或拆除。
市区范围包括:芗城区的环城路以内的全部街道、乡镇,龙文区的步文、蓝田镇。

二、肉品实行批发商营销制度。从事肉品批发应是守法经营、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好、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肉品批发商应向市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申请,经市财委批准,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有效证照后,方可经营批发业务。批发商应遵守定点屠宰管理,不得哄抬物价,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肉品经营者应从批发商进货,批发商和肉品经营者所营销的肉品应是市区机械化定点屠宰场加工,并有检验印章。任何人不得从市区以外贩运肉品进城经营。凡从区外调运生猪肉脏进入市区销售的,应事先向市定点办申请,并持有产地当天的检验证明。
肉品经营者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市场内经营,不得乱摆摊设点。

三、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宾馆、饭店、肉制品加工单位等用肉大户,不得向非法屠宰户或无证经营者采购肉品。确需到区外采购的,应事先向市定点办申报。所采购的肉品必须有产地当天的检验证明。

四、违反本通知的,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1998年11月20日起实施。《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通告》(漳政[1996]综181号)在本通告实施之日同时废止。

六、欢迎广大消费者支持和监督本通告的实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积极举报揭发,有关部门对举报人员将给予奖励,并予保密。举报电话:2022310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