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畜禽屠宰检疫管理,保证市民用肉安全,现对外埠进入我市鲜销畜禽肉品和城市禁养区内禁存活畜的管理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养区内严禁存留猪、马、驴、牛、羊、禁养犬等活畜。
二、凡从外埠进入我市市区鲜销的畜禽肉品,必须经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屠宰场点(具体名单附后)屠宰加工,否则,禁止在我市销售。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畜禽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畜牧、工商、城建等有关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收存留的活畜或经销的畜禽肉品,并处以罚款。
四、本通告由市人民政府畜禽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畜禽屠宰检疫管理,保证市民用肉安全,现对外埠进入我市鲜销畜禽肉品和城市禁养区内禁存活畜的管理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养区内严禁存留猪、马、驴、牛、羊、禁养犬等活畜。
二、凡从外埠进入我市市区鲜销的畜禽肉品,必须经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屠宰场点(具体名单附后)屠宰加工,否则,禁止在我市销售。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畜禽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畜牧、工商、城建等有关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收存留的活畜或经销的畜禽肉品,并处以罚款。
四、本通告由市人民政府畜禽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