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00:38:50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各办事处、检查站: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又是世界上拥有野生动植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负有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这项资源的责任。严格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制成品的进出口管理,不仅是强化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为执行《公约》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每年需向《公约》组织交纳上万美元的会费;国家设立的管理机构每年还需要一笔开支;同时,为了做好国内进出口单位和个人的服务工作,承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关手续及在电讯、印刷等方面,要花一定经费。这此经费,过去都是从国家行政经费中开支的,不符全谁经营、谁受益、谁负但的精神。随着我国对外进一步开放,国内有关进出口活动不断增加,国家不可能再继续负担此项逐年增加的经费开支。为了减轻国家的负担,更好地为进出口单位和个人服务,也为了有必要对过去无偿服务的做法进行改革。为此,决定对国家允许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制成品衽进出口管理收费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并按本通知规定交纳手续费和进出口管理费。

二、每核发一份《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者再出口,一律收取手续费10元。

三、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总金额(合同额)计收管理费:《公约》或者我国规定的一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7%;二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6%;其他允许贸易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5%。其中人工养殖或栽培所获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按以上收费标准分别递减1%。

四、非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只数、株数或件数计收管理费:《公约》或者我国规定的一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200元;二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100元;其他允许非贸易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50元。

五、对进口、再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暂时免收管理费。

六、对无证或不按证书规定进口、出口或再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的,按贸易或非贸易出口最高收费标准的2-5倍补收管理费。

七、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核收手续费、进出口管理费,应开具收据;所处收入,应全部用于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事业方面,具体使用办法由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商财政部另行规定。费用的核收和使用,由各级物价、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

八、以上规定自本通知下达日起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或拒付有关费用者,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有权停止继续对其办理有关手续和出具《允许进出口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