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评查活动的通知

2020年07月25日08:28:28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自律师工作恢复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努力,全面律师事业有了很大发展,特别是1993年以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律师工作通过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律师工作改革的深入,新型的律师管理体制正在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律师机构竞相发展,律师队伍不断壮大,服务领域迅速拓展,律师事业受到全社会的普遍欢迎和关注。但是,由于受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和拜金主义的侵蚀,加之有些律师事务所疏于思想政治工作和执业管理,忽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从而使律师队伍中不讲职业道德、违反执业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现,在一些地方,一些律师事务所表现得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如不及时纠正,势必严重影响律师职能作用的发挥,腐蚀律师队伍,败坏律师的社会形象,阻碍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纠正上述问题,维护律师的良好形象和执业声誉,增强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与自律性,逐步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司法部决定,今年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一次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评查和教育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查活动的指导思想 
这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评查和教育以邓小平同志关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反腐倡廉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要求,根据司法部有关律师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在自我教育、自我总结的基础上,对律师队伍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地评查。通过评查,提高认识、纯洁队伍、强化管理、健全制度,提高整个律师队伍的素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自觉性,保持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推动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评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这次评查的对象是全体在册执业律师(包括兼职、特邀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二)评查的内容:主要是依据和对照司法部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第30号令)、《律师惩戒规则》(司法部第24号令)、《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司法部第37号令)和律师机构管理的有关规章以及各地制定的有关律师执业管理的地方规章,检查自1993年以来,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检查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对执业律师重点检查有无下列行为: 
1、在代理参与诉讼活动中采用故意曲解、规避法律,伪造证据、行贿法官等不正当手段干扰妨碍司法审判正常秩序的; 
2、在受托承办法律事务中因极不负责、草率处理、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3、违反业务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私自收费,索要额外报酬,甚至借办案之机敲诈、勒索当事人的; 
4、采用诋毁同行、竞相压价、给客户或介绍人回扣、借助行政权力搞业务垄断等手段进行行业不正当竞争的; 
5、受到惩戒的。 
对律师事务所应重点检查有无下列行为: 
1、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特别是缺乏有关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约束的自律性制度与机制的; 
2、所内疏于思想政治工作和执业管理,纪律松弛,工作涣散,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不批准教育,不报告追究,甚至放任纵容、姑息迁就的; 
3、在机构设立、律师聘用、业务管理、收费及财务制度、分配方式等方面严重违反律师工作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 
4、党的组织涣散或形同虚设的; 
5、受到惩戒的。 
除上述评查重点外,各地还可针对本地区律师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与不正之风,增加评查的重点内容。 
三、评查活动的方法和步骤 
(一)这次评查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本通知要求统一部署,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在动员、组织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自我评查自我整改的基础上,结合正反典型事例,并针对本地区律师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与不正之风,集中对全体律师进行一次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整顿,建立健全有关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监督、惩戒等各项制度,为今后进一步强化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提高律师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评查活动可按下列三个步骤进行: 
1、部署、动员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大体用两周的时间由各司法厅(局)根据此次评查活动的要求,制定开展评查活动的具体方案,并深入进行宣传、动员和部署,组织全体律师进行学习讨论,使他们充分认识开此次评查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开展此次评查的领导和工作机构,为评查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思想和组织基础。 
2、自查、自纠阶段。这一阶段大体进行一个半到两个月时间,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及方法步骤是: 
(1)由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在册律师,根据评查要求及重点,在认真学习有关规章和文件的基础上,集中时间开展自我评查。律师个人的评查总结,须经全所律师民主评议,并由事务所出具鉴定意见;律师事务所的评查总结,须提交全体律师讨论通过,并由所在地县、区司法局出具鉴定意见。 
(2)各律师事务所在自我评查过程中,对敬业、勤业和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应大力表彰,树立榜样,对发现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问题的律师,应责其深刻检讨,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上报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惩戒委员会给予惩戒;对评查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以及事务所自身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应采取措施,自我整改,建立健全自律性规章及有关管理制度,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在自我评查的基础上,评选出先进律师和先进律师事务所,并填写登记表。 
(3)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律师事务所自我评查、整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可派员列席事务所的自我评查会议,及时掌握评查情况,并可采取上门走访、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集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对律师行业不正之风的反映及意见,有的放矢地指导律师事务所开展自我评查和整改工作,重点抓好建章立制,严防走过场。 
(4)自查自纠结束时,每个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分别填报《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评查鉴定登记表》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评查鉴定登记表》,同时每个事务所应认真总结上报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 
3、检查验收、完善制度阶段。这一阶段大体进行一个月时间,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1)由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地市司法局为主,省厅抽查)根据此次评查的要求与目的对各律师事务所自查自纠、建章立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标准是:第一,律师事务所是否积极认真地完成了评查活动,所有的律师是否都参加了评查活动;第二,律师事务所对评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是否都作了处理;第三,律师事务所在评查中是否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和自律性规章,评查后的管理工作和执业活动是否正常有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再细划验收标准,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分别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评定意见。对合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由地市司法局和省司法厅(局)分别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责令限期整改,对违纪行为严重的律师和管理混乱、问题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地、省两级律师惩戒委员会给予惩处。此次自我评查总结和评查鉴定结论(即评查鉴定登记表)均应记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档案。 
(2)根据评查和验收所掌握的情况,各地要针对律师队伍现状特别是执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行为不正之风和带普遍性的问题,研究制定进一步强化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举报和同行举报制度,健全完善律师惩戒制度,要把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评查列入今后每年律师年度考核注册和律师机构年度检验的一项重要内容,将此项工作作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和强化律师执业管理的一件大事来抓,并逐步使之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3)在评查收尾阶段,各地可采用会议、通报等方式并辅之以各种宣传手段,对评查进展情况和取得的实效以及强化律师执业管理的举措进行宣传,大力表彰先进律师,严厉惩戒违纪律师,对有典型意义的先进事迹和惩戒案例应在本系统内通报或有选择地在报刊披露,一方面引导和督促广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增强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自觉维护律师的良好形象和执业声誉,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强化社会监督机制,争取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律师行业的发展给予关注与支持。 
(三)这次评查活动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对统一安排的时间进行调整,要在狠抓落实、注重实效的前提下,集中时间开展评查,整个评查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全部评查工作最迟在今年九月底前结束。各地开展评查的具体时间安排、进度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自行确定。 
四、对开展评查活动的要求 
(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对这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评查活动给予高度重视,要把评查作为今年强化律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应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本通知,制定好各自的评查安排、验收标准及保障措施。司法部成立由主管部门任组长的评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各级司法厅、局都应成立以主管厅、局长为首的评查进展与存在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与经验,纠正存在的问题,狠抓落实,注重实效,严防评查走过场。评查的具体工作由各律师管理部门负责。 
(二)各地开展评查活动应坚持正面教育、严肃惩戒、健全制度、强化自律的原则,要以正面引导教育,表彰先进、弘扬正气为主。对评查出的各种违纪问题和突出的行业不正之风,决不姑息迁就。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完善和律师执业的各种监督、惩戒制度,强化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以及引导广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健全并强化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自律意识与自律机制,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和强化律师执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 
(三)各地应把这次评查作为调查摸清律师队伍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的有利时机,根据本通知要求及后附调查表格,对各地近年来律师队伍发展现状、律师现有人员结构、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状况、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总体状况、社会评价及存在的问题和突出的行业不正之风,以及在律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以便为今后有针对性地强化律师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加快建章立制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各地在部署评查活动时应同时部署此调查任务,并逐级汇总上报,由省(区、市)司法厅(局)在评查结束后将调查报告及各类调查表一并报部。 
(四)各地在开展评查活动中,应当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部门特别有关政法部门以及广大群众的支持与协助,要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律师事务所的重点客户及社会各方面对律师的评价与意见,有条件的地区,可邀请有关部门或人员参与评查活动,同时注意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助解决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为律师工作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接此通知后,尽快部署,并将开展评查活动的具体方案报部、在开展评查活动的过程中,望及时向部反映评查工作的情况、经验及存在问题;各地评查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将评查活动总结、律师队伍现状调查报告(含后附各种调查表格)一并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