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设分支机构问题的批复

2020年07月22日06:51:58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89ぉ司发律函字第14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新司发(1989ぉ61号《关于律师事条所设立分支机构问题的请示》的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部在1986年3月19日下发的《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ぉ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跨省、市设立联合律师工作机构。”这项规定仍然有效。根据我国目前的律师工作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律师事务所仍不宜以任何名目设立分支机构。如工作确定需要,且已具备了成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可以按照规定报司法厅(局ぉ批准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政法院校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有的因院校地处郊区不便开展工作,是否设接待室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