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办法

2020年07月22日09:55:36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徐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办法
(2001年9月18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10月2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行为,保护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以下简称“公开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是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商业、金融、旅游、服务、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委托挂牌交易的可采用挂牌交易方式。
第五条土地招标、拍卖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由土地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状况、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具体地块的公开交易,由土地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拟定公开交易方案,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土地公开交易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部门会同计委、建设、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对拟公开交易地块的勘测定界、规划用途、确定规划设计要点,编制地块图和公开交易文件,经批准后由土地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出让底价应由相应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评估,并经土地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底价应当保密。负责和参与招标、拍卖工作的人员不得以竞投(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招标、拍卖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买)。
挂牌交易的最低成交价由转让人确定并进行公告,但不得低于应补交地价款、缴纳税费及应付交易费的和。
第九条土地公开交易时,应按照交易的不同形式相应地成立工作小组。
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工作小组均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组长由招标人、拍卖人或挂牌交易委托人选派,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工作小组履行职责时,分别以招标人、拍卖人或挂牌交易委托人的名义进行。
第十条中标人、竞得人、受让人接到《中标通知书》或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转让成交确认书》后的15日内,签订《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同时缴纳不低于成交价15%的定金。
中标人、竞得人、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地价款和其他费用后,凭《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30日内到计委、规划、建设、土地部门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和受让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设计;确需改变的,必须在取得土地、规划部门的批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二条土地公开交易成交后,承办部门可按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作为交易活动的组织、材料准备、拍卖师聘请等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是指招标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的规定,由投标人竞投,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第十四条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并应根据规划情况、开发强度、商业信誉和资金状况综合选择。
第十五条招标工作小组在招标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拟定招标最低中标价;
(三)确定投标范围和被邀请投标对象;
(四)审查投标人资格;
(五)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六)确定中标人并签定《中标通知书》。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和标书。
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在投标截止日前30日在土地市场和其他新闻媒体上登载。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及交地时开发程度;
(二)投标人的资格及范围;
(三)投标人索取标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给付中标价的方式;
(六)评标方法;
(七)开标地点、时间
(八)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邀请招标应在投标截止日前30日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第十六条一、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内容;
(二)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招标人更改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作出相应公告。
第十九条投标人投标时应填写标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并盖章。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第二十条投标人的标书应当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招标人认为需要的其它证件;
(二)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挂号邮寄。但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
第二十一条下列标书为无效标书: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和复印证件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的;
(三)个人投标者未经本人签名的;
(四)投标文件送达时间或收到的邮寄标书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
(五)标书及标书附件不全或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的;
(六)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
(七)重复投标或对一个标的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报价的;
(八)履约保证金未达到公告数额的;
(九)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对确认为无效标书的,招标人无须对投标人解释。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实地勘察招标地块并了解其优劣。有异议的,应在投标前提出。标书投入标箱的,视为无异议,标书不可撤回。
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按第十八条规定变更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前作出变更修改或者撤销标书。
投标人应依法参与竞投,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开标应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并邀请各投标单位和公证人员参加,宣布评标、定标规则,当众启封并宣读标书,工作人员当场验标并作开标记录。
投标人有权要求查询开标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