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关于鼓励归国华侨侨眷投资创办企业的有关规定

2020年11月08日05:28:13
发布部门: 延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鼓励归国华侨、侨眷来我投资创办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凡在我市投资创办企业,经税务归侨、侨胞眷均享受此规定。
第二条 归侨、侨眷创办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批,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三条 归侨、侨眷创办的工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由税务部门先征收,然后再由财政部门将我市分享部分全额返还。
第四条 归侨、侨眷企业用于社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将年度应纳所得税百分之三以内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给予扣除。
第五条 对安置归侨、侨眷待业人员的企业,安置人员达到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经市政府侨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
第六条 归侨、侨眷创办的工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省科委以上部门认定的),投资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用地,优惠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用地,优惠30%;1000万元以上的用地优惠50%。优惠比例为应收出让金的百分比。
第七条 行政区域外的归侨、侨眷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要求在我市落户手续。
第八条 对归侨、侨眷创办的企业,工商、税务、土地、卫生等有关部门给予优先照顾。
第九条 归侨、侨眷创办的企业,工业项目产值超1000万元,其他企业产值或营业额超2000万元的,实行挂牌封闭式管理。未经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检查或收费,更不得无偿侵占企业利益。
第十条 归侨、侨眷创办企业需贷款时,金融部门优先给予解决。
第十一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归侨、侨眷企业法人代表,要做好政治安排。
第十二条 所办企业要冠华侨名称,必须先征得市侨办同意。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澳、台同胞及眷属。
第十四条 归侨、侨眷,港、澳、台胞眷属的身份确定由侨办台办确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延吉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