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2020年07月24日10:53:03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优待回国探亲华侨、照顾合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回国探亲华侨(包括随行的外国籍配偶)一年内首次入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本规定所附《回国探亲华侨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规定的品种、数量,给予免税优待。随行不满十六岁的子女,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项物品及任选第五项物品中的一件。回国探亲华侨一年内第二次入境,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项物品。

第三条 回国探亲华侨携带入境的行李物品,超出“限量表”限量,除仍属自用范围经海关核准予以征税进口的外,应予退运。

第四条 回国探亲华侨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限制出口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

第五条 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境不得携带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第六条 华侨回国定居带进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给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予以免税放行。自用小汽车,每户限一辆,征税放行。

第七条 来华探亲的外籍华人、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比照本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未列的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起实施。

附:回国探亲华侨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 
摩托车和其他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1,000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在人民币200元以下50元以上的学习和活用。
注:1.物品价值按到岸价格核定。
2.汽车不准进口。
3.带进限量表第五项物品,同一品种可以重复1件,但总件数不得超过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