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猎捕鸟类的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08日16:20:01

1.捕杀鸟类会要追究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比如野生鸟类20只以上,可能涉嫌非法狩猎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达不到数量标准的,由林业部门或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鸟类是人类的朋友,也是非常可爱的动物,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养成爱鸟护鸟的习惯。“谁道群生性命微,一般骨肉一般皮。劝君莫打枝头鸟,子在巢中探母归。”(白居易《护生诗》)。

1、非法狩猎罪的概念。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2、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为341条)。

3、《刑法》规定。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2000〕37号)

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2.捕杀鸟类会要追究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比如野生鸟类20只以上,可能涉嫌非法狩猎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达不到数量标准的,由林业部门或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鸟类是人类的朋友,也是非常可爱的动物,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养成爱鸟护鸟的习惯。“谁道群生性命微,一般骨肉一般皮。

劝君莫打枝头鸟,子在巢中探母归。”(白居易《护生诗》)。

1、非法狩猎罪的概念。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2、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为341条)。

3、《刑法》规定。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2000〕37号) 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关于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法律有什么禁止规定

本条款是有关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 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可归纳为3类: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 或水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 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 量标准的;(2)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 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4.我国法律对于人们非法捕捉鸟类的行为是怎么处罚的

捕捉普通鸟儿20只以上可刑拘 “非法捕鸟后果很严重,”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副局长陈建华表示,一个是涉及刑事处罚,比如说,非法捕获20只以上的普通鸟类,也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即可刑拘,而非法捕捉国家一级、二级野生保护鸟类一只,即可刑拘;还有就是行政处罚,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陈建华说,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按照《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受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将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7日)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5.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要受何种处罚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①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②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①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植5倍以下的罚款;②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以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6.关于鸟类保护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鸟类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野生鸟类的保护、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以及运输、携带、观赏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野生鸟类是指被国家和省政府列入鸟类保护名录的野生鸟类,包括野外生存的和驯养繁殖的野生鸟类个体或者群体。

野生鸟类资源是指鸟、鸟类产品和鸟类生存环境。鸟类产品是指鸟的骨骼、皮张、肉、羽、脏器、分泌物、衍生物以及其他任何可辨认部分。

本办法保护的野生鸟类范围: (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鸟类; (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鸟类; (三)国务院和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鸟类。 第四条 野生鸟类保护实行政府负责、全民参与、保护为主、开发利用为辅,实现人类与鸟类和谐相处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野生鸟类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市野生鸟类保护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鸟类的保护工作。

环保、工商、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配合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做好野生鸟类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乡(镇)野生动物保护站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鸟类保护工作。

第七条 野生鸟类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实行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应当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鸟类资源的规划和措施,加强对野生鸟类资源的保护。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鸟类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将野生鸟类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野生鸟类资源状况和保护需要,设立野生鸟类保护工作机构,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一)野生鸟类的疫源、疫病监测; (二)接收伤、病、受困或者没收非法猎捕的野生鸟类; (三)救治、抚养需要救护的野生鸟类和负责康复野生鸟类的放飞及监护工作; (四)负责正常生活鸟类的投饵工作; (五)建设野生鸟类保护设施。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野生鸟类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区域的野生鸟类保护自愿者,成立野生鸟类保护协会,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野生鸟类的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野生鸟类保护活动。

对保护野生鸟类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市、县(区)野生鸟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鸟类普查方案,定期实施野生鸟类资源调查。

第十三条 实行野生鸟类保护管理行政许可制度。未经野生鸟类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鸟类的猎捕、驯养、运输、携带、经营利用等活动。

第十四条 个人驯养、繁殖用于观赏的野生鸟类应当经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登记备案,实施定期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野生鸟类的主要栖息地、繁殖地和水域,依法划定野生鸟类自然保护区,设置标志,禁止下列危害野生鸟类的行为: (一)排放危害野生鸟类的污染物; (二)使用有毒有害野生鸟类的农药; (三)人为制造噪音; (四)毁坏野生鸟类的巢、卵或者其他保护野生鸟类的设施; (五)其他危害野生鸟类的各种活动。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野生鸟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野生鸟类的保护管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制造(改装)、销售、购买、持有、携带、使用、运输危害野生鸟类的猎枪或猎捕工具。

第十七条 本市管辖区域,为野生鸟类禁猎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和从事其他妨碍野生鸟类生息繁衍的活动。 第十八条 野生鸟类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野生鸟类保护应急预案,处置危害野生鸟类的突发公共事件。

第十九条 市、县野生鸟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申请设立鸟类环志站,对野生鸟类越冬、繁殖或迁徙中途停歇地点展开鸟类环志工作,掌握野生鸟类资源动态,为野生鸟类保护决策和资源保护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野生鸟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野生鸟类监测点,加强对野生鸟类迁徙、种群数量变化的监测和研究。

第二十一条 野生鸟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野生鸟类保护机构应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救助野生鸟类的报告,即时采取救护、防控措施,并及时向动物防疫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动物防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检测并采取措施,必要时启动疫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受伤、受困、饥饿、迷途的野生鸟类和野生鸟类种群行为异常或不正常死亡现象,应当立即向野生鸟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野生鸟类保护机构报告。特殊情况下应采取应急救护措施,并及时移交给鸟类保护机构,不得擅自收养或出售、转送他人。

第二十三条 凡举报破坏野生鸟类及其资源的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野生鸟类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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