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防护用品的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08日18:05:04

1.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原发布者:茵茵流水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所必需的预防性辅助用品。公司根据安全生产、防止工伤、职业病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一、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中的安全帽、安全带、特种工作服、防护面罩、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要求,重要防护用品采取国家定点厂家认定的产品。购买特种防护用品时,要求供货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有效证件:1、厂家的营业执照;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3、有效的检测报告;4、特种防护用品的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应以人力资源部编制需用计划中的规格、型号和数量为准,由物资供应部统一采购,不得随意更改。同时,所购买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否则,不得办理采购。二、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制度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使劳动防护用品符合标准,达到要求,标志齐全,证件有效,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使作业人员能正确安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制度。1、供应部设立劳动防护用品仓库,负责统一验收,严格入库。2、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应具有有效的合格证及生产厂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标志,否则,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并作退货处理。3、劳动防护用

2.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什么规定

你好,

一、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二、发放劳动防护服装的范围和原则:

1.井下作业;

2.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防寒服装。

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上述范围和原则制订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或供应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五、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各级劳动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

六、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七、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八、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3.关于企业无偿提供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是哪个法律法规文件里的条

法律中没有无偿提供的表述,但规定企业必须有安全投入,实际生产中,总包计提安全费,分包在总包领取劳保用品,为了保证不丢失就规定按价赔偿。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4.请问国家关于劳保用品发放的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拓展资料:

劳动用品的主要分为:

1. 安全帽类

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和竹藤安全帽。

2. 呼吸护具类

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养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

3. 眼防护具

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睛、面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以及防X射线、防化学、防尘等眼护具。

4. 防护鞋

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目前主要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

5. 防护手套

用于手部保护,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于套、电焊手套、防X射线手套、石棉手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劳动保护用品的相关法律

1996年4月23日劳动部颁发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号 )

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6.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oldweb/cr15eb/laozi/%D5%FE%B2%DF%B7%A8%B9%E6/%C0%CD%B6%AF%B1%A3%BB%A4/86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law_ruler_detail.php?law_ruler_id=395 这些是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自己企业的内部规定不能与其相抵触,有关企业文件,我找来一个范本给你参考参考: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发放和使用 第三条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

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

第五条 遵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凡在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均享受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用人单位提供,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凡取得报酬的外来人员(包括科研、设计、劳务、承包工程等),劳动防护用品开支已包括在支出费用之内,用人单位一律不得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现场临时使用的安全帽由联系单位负责借用,特殊情况需由安全部门无偿或有偿借用或发放。

第八条 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含学习、驻外工作、长期外借、出国等)、病、产假等原因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在规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内)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经安全部门批准补发部分大件劳动防护用品(如棉服、工作皮鞋等),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不再补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有责任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经过教育仍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为蓄意违章,因蓄意违章发生伤害者责任自负。

第三章 管理、采购和监督 第十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在主管厂长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考核。物资采办中心、财务资产处、审计监察处、工会参与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1、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核和监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负责采购计划的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资格审定和价格限定工作,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厂验收和费用管理工作。凡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入库和发放。

2、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做好入库前的质量验收工作。 3、财务资产处对未经各级安全部门批准而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不与拨款和报销。

4、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5、审计监察处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价格、渠道等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行为、经济犯罪及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当造成事故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护保养、更换、报废等有关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有权下令禁发、禁用。由此造成配备不及时引发后果的,追究采购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着装标准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决定。质量安全环保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GB11651-89),除劳动防护用品外,按国家规定不存在其他“工作服”配备规定。

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交由物资采办中心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厂家直接进货,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绍厂家和产品为名干扰管理和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执行原抚顺石化的“内内外”政策,凡是在原抚顺石化系统内能够生产的合格产品一般不得到外系统采购。

2、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价格合理公道。 3、特种防护用品中的防毒衣、高温防火服、各类呼吸设备及其他防毒用品采购必须经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核定点采购。

第十五条 生产与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否则不得采购。 1、必须具备生产条件和质量检验手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 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3、产品售价不得超出工商物价管理标准,有售后服务能力。

第四章 配备和着装标准 第十六条 配备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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